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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丨潘金贵: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落实的关键在最高法院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4-01

编者按

     2021年3月27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发布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近20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莅临本次会议。会议对外视频直播,实时在线收看达3000余人次。

 

本次研讨会是对今年2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积极回应,旨在为研究、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言献策。

 

同时,为保障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能够获得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借本次研讨会的契机,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此举赢得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们的鼎力支持和高度赞扬。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帮助权毫无疑问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虽然案件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时候,绝大多数的被告人,可能死刑是其命运最终的结局,但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剥夺被告人的生命,确实值得研究。围绕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与立法的主题,我谈谈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

 

根据《法律援助法(草案)》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立法角度来看,此前我国到底有没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给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以我对《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的一些规定的理解,如果回到法律本身,我国早就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给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立法!关键只是我们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问题。

 

      为什么我国早就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给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立法呢?1996年《刑诉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从法条表述来看,第一,谁应当获得援助?很明确,被告人。第二,谁有义务?也很明确,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我们把哪一级法院排除了吗?没有。第三,排除了死刑复核程序吗?没有。所以说如果正确理解这个法条,早就明确任何一级法院当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可能判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相应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表述和96年刑诉法基本一模一样,并没有像现在规定高级法院才提供死刑复核的法律援助。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问题出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法解释》做了一个限缩性的解释,把法律援助限定到高级法院复核被告人判死刑的案件。我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有违立法本意。在我看来,“两高”的司法解释经常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解释上有本位主义的色彩。将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限定在高级法院,当然有各方面的考虑,但是不排除其中一个因素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回收以后,面临工作压力加大,人财物力够不够的问题,如果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疑会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量的极大增加等问题,因此不排除基于“省事”等原因而作出了限缩解释,当然我这是妄自猜测。但是今年3月1号才刚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刑诉法解释》原封不动搬了这个规定。在《法律援助法(草案)》已经作了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为什么依然还坚持作了这个规定?据坊间传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汇报、解释死刑复核程序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之一是担心因此泄露死刑案件数量,此传说真实性无法考证,但如果属实,这就有点多虑了,法律援助律师只办个案,哪有心思也没有可能去统计得了年度死刑案件法律援助数量,大不了不公布此类案件数量即可,不应当因噎废食。为什么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而到了真正最终决定是否要杀头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时候,法律援助缺失?这在立法上肯定不科学,在道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我个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最重要的阶段在最高法院核准阶段而不是高级法院复核阶段,而其中存在的问题症结或许主要就出在最高人民法院,能否落实的关键也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我们为《法律援助法草案》规定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欢欣鼓舞的时候,也不要盲目乐观,不要忽视可能存在的阻力。应当注意,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主动权不在司法部,也不在财政部,主动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按道理《法律援助法》作为法律,它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但是即便《法律援助法》通过了相关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不接受,持消极态度,顶着不办,要把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落到实处恐怕很难。

 

那么在立法层面怎么来解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帮助的落实问题?我个人认为,在《法律援助法》通过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一个专门针对此问题的法律解释,出台一个非常具体的规定,把相关规定细化,这可能才是从立法上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的制度构建问题

 

关于制度构建的问题,前面主讲嘉宾已经谈了很多,我只想谈一点:我个人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尤其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制度,其构建的关键点在于质量控制机制。实践中批评法律援助最大的问题就是形式化、没效果,这里面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是其中有一点是核心,就是没有很好地解决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机制。我个人认为,解决此问题在司法部层面主要是统筹总管,重点应当放在省一级层面。各省要建立一个有志于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既具有公益心又有一定水平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专业人才库,其中包括高校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兼职律师。只有这样一些优秀的刑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才能够真正使死刑复核程序里面的律师帮助落到实处。尤其是已经实现财务自由的各位大律师,更应当像我们尚权所的同仁们一样,积极做公益的事情,也算积德行善,也算是体现一点家国情怀。

 

我经常讲,很喜欢电视剧《士兵突击》里面许三多的一句话:人活着就应该做一点有意义的事情。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我们要付出很大的人财物力,劳心费力,这就有赖于一批有家国情怀的律师为此努力,为此奋斗。在西南政法大学我肯定第一个报名,我绝对可以保证质量。

 

 最后,非常感谢一些律师同仁为法律援助所做的无私奉献,尤其是我要发自肺腑的向吴宏耀院长以及毛立新主任在法律援助方面所做的巨大努力致以崇高的敬意!向他们学习!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