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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学习丨我所集体研讨《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报修改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1-07-06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草案》公布于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1年7月5日下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及西宁分所的律师,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集体研讨学习了《草案》,并就相关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

 

本次研讨活动,由北京总所青年律师工作部副主任徐瀚清主持,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合伙人张宇鹏、资深律师刘文元以及来自北京总所、西宁分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生共20余人参与了学习讨论。

 

研讨结束后,汇总形成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并于今日通过邮寄及网上传送的方式,呈报全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对《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文字版)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建议增加“同时应保证每个工作日至少有一名值班律师在派驻场所值班。”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许多检察院和看守所并非每天都有值班律师值班,而是隔天值班。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只有周二、周四有值班律师值班(针对的是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周二、周四有值班律师值班,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是周一、周三、周五有值班律师值班。值班律师隔天值班所带来的最主要消极影响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事后补签。在没有值班律师值班的时候,检察官依然会让嫌疑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待值班律师值班的时候,再让值班律师补签。这种事后补签的做法违反了刑诉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同时,刑诉法已赋予被追诉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为确保被追诉人约见权的及时行使,也应确保每个工作日至少有一名值班律师在派驻场所值班。

 

第二十四条 在“(五)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后

建议增加“(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修改理由:《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因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也会影响到被告人的生命权,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人,应获得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相同的法律援助机会。

此外,条文修改后能与《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保持一致。《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建议修改为“(六)受援人自行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修改理由:建议新增“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作为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在当事人已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已不具备条件,应当然终止。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多为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后,法院以法律援助中心已指派法援律师为由,拒绝委托律师辩护的情形。这种行为剥夺了当事人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法律援助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即当出现监护人或近亲属委托了辩护律师时,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在第四十八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可以实行聘任制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

修改理由: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律师资源的分配也是不均匀的。在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的地区,可以通过聘任制对律师资源进行跨区域调配,缓解律师资源短缺的现状。

同时,可以结合互联网技术,对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的人才培养。该项工作应由国家统一组织,具体可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实施。

 

在第四十九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障。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保证本地区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基本一致。”

修改理由:长期以来,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而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标准有高有低。法律援助本身是一项追求实质公平的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更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的色彩。经费保障的不平衡导致了援助质量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背了法律援助追求实质公平的目的。与初次分配不同,法律援助这种“再分配”制度应追求公平。如果再分配不到位,或者再分配的能力受到了限制,那么不仅原有的公平无法实现,还会滋生新的不公。

对区域发展水平差异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因此,对法定性、强制性较强的刑事法律援助,省级政府有义务对办案补贴优先保障。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可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保证本地区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基本一致。

附:《草案》及修改建议条文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