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典自1997年颁布以来,在修补式立法、续造型司法以及病理性法条的累积影响下,已经无法通过局部修改维持刑法的典范性、统一性与科学性,这既意味着刑法典的自身发展陷入了瓶颈,也为从整体上进行刑法的再法典化迎来了契机。解法典化语境下的多元刑法模式,主张大量增设轻罪,并在刑法典之外设立行政刑法,消弥了法典的统一性,不符合大国法治的中国国情。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刑终78号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6日案由:敲诈勒索(无罪)裁判要旨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或心理受到强制而处分财物。本案中,孟凡野及李晶、刘娇、曹明经分工后在超市
摘要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摘要当今世界最有代表性的三种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各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很难说哪种类型的体系更好。我国的四要件体系层次清晰、简洁明了,便于司法人员掌握和适用刑法的规定来认定犯罪;但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没有为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设定专门的出罪出口(或通道)也是一大缺陷。对此,有必要作两点改进:一是将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这三方面的要件
一、引言近年来,刑法学界岀现了一种对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质疑的声音,个别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日本刑法学递进式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来。归纳起来看,这些学者的主要理由是:在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下,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罪与非罪的评价
毕业生总是纠结于第一份工作如何选择?有户口的工作,往往待遇不是特别高,发展也比较慢,专业也不一定十分对口,而且工作地点很有可能在远郊区。但优点是安稳有保障。那些待遇比较好,发展更有前途,专业也比较对口的工作,往往没有户口。这样的工作往往还就集中在城里,可以享受城市生活。但是最重要的缺点是不稳定。但我也知道,现在就业形势可能是两者缺点的结合,也就是那些没有户口也不稳定的工作,现在的待遇也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