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近两三年来,笔者办理的有三起不起诉案件涉及到了行刑反向衔接问题,一起是2023年年底办结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当事人被检察机关微罪不诉,一两个月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起是2025年3月办结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撤案后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最近一起是目下刚办结的一起诈骗案,当事人被检察机关微罪不诉后
摘要包含程序性要素的刑法个罪条文具有不作为犯罪、第三方行为嵌入,以及法益侵害状态持续等立法特征。程序性要素的外在结构是第三方主体的督促行为与行为人的不作为,内在表现是行政主体或民事主体督促行为人履行法律义务。关于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地位,理论上主要有程序性构成要件说与客观处罚条件说。根据犯罪构成定型化和责任主义原则,程序性要素并非构成要件,在程序启动和刑罚适用等司法适用上具有积极意义。程序性要素的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异地、异级调配公诉人的做法早已有之。2009年,成都孙伟铭案二审阶段,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就从辖区内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抽调了一名检察官出庭。同年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庄案,两位公诉人均来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5年10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从远郊区院调配数名同志到朝阳院办理非法集资专项案件。2016年,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重大突发事件往往伴随信息真空与公众焦虑,网络谣言的滋生速度与传播体量显著攀升。实践中,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实传言,到安全生产事故后滋生的次生灾害虚假预警,利用AI技术伪造现场图片、仿冒官方通知的现象时有发生,虚假信息借社会恐慌情绪与新技术快速传播,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在此背景下,有效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成为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谣言的重要法律工具。本罪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其保护的法
摘要在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道德主义不能单独作为淫秽物品接受刑事惩罚的根据,它必须接受功利主义的限制。在刑事入罪层面,需要通过损害原则对道德主义进行过滤,法益的实质是权利,而权利的前提则是体现人性尊严的道德义务,仅依据淫秽物品会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而判定其值得刑事惩罚的观念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关于淫秽物品可能诱发犯罪,属于对人物化的观点,即便其观点成立也与淫秽物品犯罪无关,因此不能作为刑事惩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同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此,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便主要围绕是否如实供述了定罪以及有关重大量刑的客观犯罪事实。但近年来,开始出现一种观点及其司法实践,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解读为如实交代主要或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犯罪构成不仅包括客体与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