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6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室增设律师工作联络处,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涉律师工作的统筹、指导,开展与律师行业及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加强律师权益保障司法政策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民法院涉律师工作制度机制,接收律师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涉律师工作事项,按照职能分工协调办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设立律师工作联络专门机构,旨在进一步提升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 律师参与诉讼,既体现现代刑事
摘要但书规定的出罪功能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又能满足不具备处罚必要性情形的出罪需要,可以在不构成犯罪与不认为是犯罪两个路径上展开。入罪限制条件说重视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却忽视了但书规定的独立意义,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出罪标准说实现了出罪的合理性,但是可能存在出罪标准模糊、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基于但书规定在出罪体系中的重要性,需要以统合视角适用但书规定限缩犯罪成立范围。但
摘要刑事审判速决程序已经形成速裁、简易程序两种模式。开庭对席审理方式能够坚守程序正义,但是诉讼效率受限,速决程序书面审理方式可以体现多种诉讼价值。速决程序书面审理方式适用以案件事实清楚为前提,由法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及时公开审判信息以保障公众认可度和司法权威性;同时保障被追诉人各诉讼阶段适用书面审理程序的异议权、程序选择权和回避权,以确保书面审理方式的可行性。速决程序书面审理方式应建立审
摘要网络暴力面临因果关系判断不清、归责对象难以明确,以及现有罪名处罚局限的刑事治理困境。累积犯是针对侵犯集体法益行为所诞生的理论,不应将其作为网络暴力事件结果的归责依据。适用缓和的结果归属将被害人自杀、自残的行为归属于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人不具有合理性,行为人仅应对被害人精神失常的结果负责。应当构建责任光谱模型,根据行为主体在网络暴力生态中的功能定位,实现精准化、差异化的责任配置。可以将网络暴力
什么是法益?法益的用途是什么?法益理论的内涵是什么?刑事司法中法益侵害性是属于规范评价还是属于价值评价?刑事司法应当以规范评价为先还是以价值评价为先?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评价应当以刑事违法性为主要依据还是以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害性为主要依据?这些都是今天的刑法理论研究与刑事司法实务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以及与此相伴的理论争论和实践争议虽然不是肇始于今天,却较为激烈地争论于当下。笔者经常看到或听
新时代我国监察体制的形成和制度完善,源于2016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先后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随着《监察法》的全面实施,特别是依据《宪法(修正案)》进行的国家机构改革,我国的监察体制形成了在党的集中统一下,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检察机关的反贪及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予以整合,执纪执法全力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