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被告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观要件事实方面,通常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困难,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或者修订司法解释,在涉及毒品、诈骗、帮信、洗钱等犯罪案件中相继引入了综合认定规则。这种综合认定法与推定认定法存在实质区别,也不同于那种通过直接证据即可确认行为人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而大体属于一种根据间接证据来作出逻辑推断的事实认定方式。这种针对犯罪主
网络翻墙可能涉及的违法甚至犯罪问题,是一个牵涉法学和网络技术的双领域问题。很多司法人员和学者不了解相关技术原理,而很多技术专家和鉴定人员,又不能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所以目前在定性、处罚、鉴定、研讨和论文写作中常能看到很多错误理解。一、翻墙的基本原理:就是简单的代理访问墙这个概念从未正式出现在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开的文件上,这里也不再过多讨论墙的历史和具体运行方式。可以确定的是,直到目前,国家防火墙的
摘要上访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并不明朗。应肯定法外权利属于维权依据,索要过多钱财不等同于丧失维权依据;政府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正常上访中的要挟行为不属于胁迫手段,非正常上访中的要挟行为可认定为胁迫手段。被害人财产损失属于胁迫手段、维权依据的连接点,可将被害人财产损失作为上访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本质。上访者没有使被害人财产损失处于高度风险之中或虽处于高度风险之中但未现实化,均应否定敲诈
摘要将特定上游犯罪本犯作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顺应国际反洗钱犯罪发展趋势,加强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洗钱行为本质是通过金融渠道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并非对立关系;自洗钱侵害了新法益,并非事后不可罚行为。洗钱行为应以行为人控制上游犯罪所得为必要及形成时点,上游犯罪事中行为不宜作为洗钱罪的实行行为。为避免对本犯事后行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民行刑一体化研究与刑事附属性之困境,导致现行少年刑事司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亲权原则与刑罚性质存有矛盾,与刑事法基础理论存在分离,最终带来少年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虚化。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有必要在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亲权原则适度分离的前提下,基于刑法积极特殊预防理论,以教育与矫治为核心理念,兼顾刑罚个别化与司法实践展开基本原则之重构,确立教育原则、再社会化原则与
摘要《刑法》第64条意义上的违法所得与刑法分则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或量刑要素的违法所得具有不同含义,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对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既不是刑罚制裁,也不是保安处分。其属于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旨在剥夺行为人通过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使财产秩序回复至合法的应然状态。与此相应,违法所得没收应当遵循总额原则,一般不得扣除行为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总额原则的适用须采两步计算法,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