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侵害人值得保护性下降这一正当防卫本质论的立场之上,自招者是否保有完整的防卫权,取决于自招者和侵害人各自法益的值得保护性是否会因自招行为的存在而发生变化。事实上,即便挑拨行为违法,它也既未使侵害人的值得保护性得以保全,又没有大幅降低防卫人的值得保护性。 对除挑拨防卫以外的违法自招侵害者的防卫权设置种种限制,将会使正当防卫权变得名不副实。 在刑法理论上,自招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招致他
刑事合规评价是指立法、司法对企业刑事合规行为的评价,其关注点在于发生特定犯罪的企业且不符合刑事合规要求的,立法、司法上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刑事合规评价不同于刑事合规,刑事合规的主体是企业,刑事合规评价的主体是立法或司法机关,企业是刑事合规评价的对象。对企业的刑事合规如何评价,采用何种理论路径或法律机制加以评价,在当前推动刑事合规的检察治理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刑事合规
摘 要以《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主要依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着一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为基础,以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修复性逻辑。其具体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从宽依据、适用案件范围、适用诉讼阶段、程序参与主体等各方面。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一味顺着加强控辩协商、节约司法资源的协商性逻辑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