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构成有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规范之分。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定罪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不是规范上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和定罪的规范适用依据。犯罪构成规范作为用于评价犯罪成立的规范体系和定罪的规范依据,只能基于本国刑法的本土化规范构造。这个规范构造,本应与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是等同概念,却在我国因其被限定为四要件体系而只是犯罪成立评价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内容。我国完整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构架,应是基于《中华
摘要在体现对罪行中心论和罪人中心论的兼容性的同时,又通过关系性立体性构造性和系统性征表其理论特质,进而通过疏导型犯罪治理策略来隐现其策略导向,这些刻画了犯罪互动中心论的犯罪学面相。立于犯罪学犯罪本体即犯罪关系,犯罪互动中心论不仅给刑法学以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本体论以重要启发,而且通过犯罪定义权给予刑法学以权利刑法观、共识刑法观、公信刑法观、理性交往刑法观和融合范式刑法观的重要启示。
实践中,对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在应认定受贿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还是职务侵占,以及是否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该类行为的准确认定提供参考。【关键词】国家出资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职务侵占【案例简
摘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降低羁押率都有很强的正当性。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降低羁押率的最大变量,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的价值指向与降低羁押率的诉求有着内在契合,这为一贯表现证据在羁押必要性判断中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引入一贯表现有助于弱化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倾向,提高逮捕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当前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中引入一贯表现证据存在诸多障碍,可考虑从以下方面予以突破:破解运用一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为回应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新形势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全面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法典化是大势所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大幅度增加条文至600条左右,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坚持将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将强化人权司法保
证据法是需要一个转型的,我主要以其中的一个点来分享我的一些观点。前天我刚刚完成了一个关于物证排除的研究,主要是区分技术与价值,以实现重其重者,轻其轻者。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关于法学研究的创新。在法学上创造是很难的,我们有的只是在历史经验中发现。我倾向使用一个词,discovery,东西原本就存在,只是你是否发现和知道而已。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从清末到现在的构建过程中,有很多时候是在借鉴西方。我同意前面几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