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长期以来,中国刑法及其改革一直是西方比较研究和写作的焦点。在当今时代,比较研究——在很多情况下都得益于中国学者的帮助——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国时期一直到1949年,仍然是现代研究的对象。[1]1949年以后,西方的学术研究更深入,尤其是在地缘政治集团之间的差异和中国刑法对苏联模式依赖的背景下,1979年《刑法》颁布后到20世纪80年代,催生了大量相关文献。[2]1990年之后,对中国刑法的人权问题和司法实践的
摘要学界对于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研究着力于构建具体的判断规则,与以往相比较提高了规范的确定性,但是对于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理论研究相对不足。在当下,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存在争议,特殊防卫条款的属性不明,判断规则的可靠性受到质疑,司法人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依然面临标准不明的困扰。为了解决防卫限度判断标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明确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即法益保护和法的确证原则;其次,以理论依据
摘要引诱是指讯问人员以利益为诱饵,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做出供述的行为;欺骗是指讯问人员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不真实的情况或不具有实现可能性的情况,使犯罪嫌疑人相信,并在此基础上违背意愿做出供述的行为。引诱与欺骗的概念存在竞合的可能性,以取保候审为由引导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的行为可能是引诱,也可能属于欺骗。引诱和欺骗的非法性实质在于其使犯罪嫌疑人违背了自由意志。目前对引诱和欺骗的非法取证方法进行规制
摘要真实出资购买原始股的权股交易行为显然区别于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现有观点认为原始股型受贿的本质是公权力与原始股(高额溢价机会)发生了交换,对此并无太大争议。但公司存续及上市周期差异极大,原始股的高溢价概率差异极大,因此有必要先辨析概念前提,即原始股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适当的限缩以框定犯罪成立的范围、明确证明标准。从入罪视角来看,原始股应当限定为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方可证
摘要学理对先行行为保证人范围的限制思路,主要借用了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两个层面的不法归属原理。先行行为无须遵循客观归责中的风险创设和实现原理,否则先行行为将被植入用来实现积极一般预防的行为规范,使之面临不合理的双重规范构造、拟制过失犯罪及其规范目的,该保证人类型陷入无适用空间的三重困境。加之,危险发源于行为人组织范围之中,且危险发生后行为人认识到相应情状,故也没有容许风险
摘要对包括连坐在内的各类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应首先从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出发,厘清各类后果分别干预了哪些基本权利。职业自由(含公职)可以从我国《宪法》第42条等条款中导出。我国宪法设定的人类形象包含了个体价值和共同体价值两个层面。以人格独立、意志自由为基础设定的罪责自负原则,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等的证成。基于亲属等身份因素,让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刑法、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违反宪法。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