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为回应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新形势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新动向,全面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法典化是大势所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大幅度增加条文至600条左右,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坚持将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将强化人权司法保
证据法是需要一个转型的,我主要以其中的一个点来分享我的一些观点。前天我刚刚完成了一个关于物证排除的研究,主要是区分技术与价值,以实现重其重者,轻其轻者。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关于法学研究的创新。在法学上创造是很难的,我们有的只是在历史经验中发现。我倾向使用一个词,discovery,东西原本就存在,只是你是否发现和知道而已。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从清末到现在的构建过程中,有很多时候是在借鉴西方。我同意前面几位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运行十年之久了。在我看来,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一个平台上集中公开,至少期待它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作为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二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三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政治功能。首先,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发挥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促进同案同判。通过裁判文书网,全国的法官在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时,能够检索查询类案的裁判理由和结论,寻找到同行的帮助和支持。这对于一个人口规模巨
摘要当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这种逻辑认为:证人并非原则上必须出庭作证,只有关键的少数证人才有必要出庭作证;关键证人的判断标准是证人出庭的不可或缺性或者不可替代性,是否属于关键证人的判断方式是法官预先审查庭前证言的证明力。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容易导致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不力、虚假事实无法辨别、庭审虚化及侦查权控制失灵等问题。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的产生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中,对涉案卷烟是否为伪劣产品的性质判定,直接关系到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处罚边界,也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只要假烟即伪劣产品,从而以伪劣产品罪进行刑事
摘要 我国刑法已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犯罪圈,但构成要件规定仍然存在模糊之处,极易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主要问题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内涵、外延界定模糊、犯罪对象认定混乱、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与前置法存在差异,很大程度上将导致罪刑关系失衡。应当在整体考察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立法沿革、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关键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