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以下简称《2020年格式样本》),将《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修改为《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意见书》(以下简称出庭意见书)。这份文书是二审阶段检察官出庭履职的主要文书,类似于一审阶段的公诉意见书。但由于一审出庭中还有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举证质证提纲等文书,公诉意见书的作用反而被分散了。正因此,出庭意见书在二审出庭中
摘要我国在《监察法》实施后仍存在因监察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而导致的法制困境。《监察法实施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这种困境,并对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监察法》的诸多困惑及争议做出了回应。《监察法实施条例》主要通过融合相关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借鉴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吸纳《监察法释义》中的办案规则等路径,增加了监察法律规范供给。以对监察措施的程序控制强化为视角,《监察法实施条例》回应了既有争议问题,明确规定了
摘要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在刑法教义学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带来巨大的冲击,由此触发刑法理念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学界进入了一个理论更新与知识转型的变革时期。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派之争,给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以及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使得我国刑法理论向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工作适应新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应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三个善于反映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对于司法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必须围绕实体、程序和感知三个维度,达到专业标准和
摘要合规计划与刑事实体法的脱节是我国刑事合规实施的本土化困境之所在,具体表现为规制视角、规制模式及规制策略上的冲突。核心原因归结于传统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责任原理、单位犯罪归责路径、单位犯罪责任内容上存在的理论偏差。单位固有责任论放弃存在意义的犯罪主体论,具有组织模式的特征,提倡社会罪责观念。单位固有责任论契合刑事合规事先预防的规制视角,顺应刑事合规的激励模式,保障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效实施
所有犯罪(分则罪名)的成立都需要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两个要件。从刑法史角度考察,定罪原则经历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都已经不符合法制发展的需要。从现实角度看,定罪需主客观相一致。但问题在于到底先作客观判断还是先作主观判断,按照什么顺序判断,主客观应该如何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小的困惑。 笔者认为,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