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从私法、实体法领域向公法、程序法领域延伸,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刑事诉讼的时代命题。赋予诉讼主体信息权利能够捍卫信息自决利益,遏制国家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不当扩张,弥补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疏漏,故而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式。对此,美国的隐私权与欧盟的个人信息权均提供了经验借鉴。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存在范围交叉、权能补益与层级递进的逻辑关系,共同构成保护个人信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普通性问题与专门性问题之间存在严格界分,二者在认识结构、认知权力分配和相关证据适用标准上都有所不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认了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由此我国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基本格局将逐渐演变为以鉴定意见为主、多元化证据形式并存。传统的鉴定意见规制模式存在表象化审查的问题;而新证据类型在基础要素质量控制机制方面较为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是一部面向电诈犯罪治理的急用先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其针对电诈活动涉及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关键环节,将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类市场主体设定为反诈看门人,在通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三个层面明确看门人的犯罪控制义务,搭建起国家—市场主体—用户的双层治理体系和基于看门人规则的前端防范模式。在其制度框架下,
辩护词的风格,因人而异,见仁见智。辩护词的内容,也会因案而异,各有不同。而不同的受众,对辩护词的评价也会各取所需,各有所好。所以,辩护词不会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尽管如此,辩护词所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要素,还是具有共性并且值得研究的。当然,这些要素包括哪些内容,也同样是见仁见智,没有标准答案。本文只是以经验之谈,一己之见,与大家分享。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唤起大家对辩护词质量的关注。辩护词的内容
摘要: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是数据治理的基本目标。受数据赋权观念的影响,现行刑法采用了控制模式,重在禁止获取泄漏窃取数据的行为,并借此对滥用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控制模式忽视了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全面、有效保护数据法益,导致既无法有效维护数据安全,亦难以实现数据共享。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利用模式可基于以下路径实现: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
摘要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计划时,应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区分原则、均衡原则与信赖原则。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贯彻三阶审查法,即递进式审查合规计划的一般特征、具体要素及其功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