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客观性证据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当前,在数字赋能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背景下,以数字类案监督模式推动构建刑事检察客观性证据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数字类案监督对于推动刑事检察案件客观性证据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与把握: 数字类案监督与客观性证据体系建设具有高度融合性。数字类案监督的核心在于以数据信息为源头,以数据比对、数据筛
摘要纪检监察学是大法学门类中的一级学科,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既包括纪检学也包括监察学,既包括组织学、管理学,也包括法学,是与纪检学、监察学、法学和组织管理学等相互并列、交叉甚至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文化建设、党和国家监督的制度建设、纪检监察有效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反腐败效能充分发挥的建设等。在纪检学中可划分出纪检检查学概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学、违纪行为学、纪律审查学、巡视与巡
一、新藤宗幸的改革方案在日本,市民不明白法官和法院自身意识中认为应该坚守的是什么。很多市民担忧的是,政府政策和国会立法会对个人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无论是在制度性还是非制度性的环境中,都可以寻找到这些不利影响的多种方面。新藤宗幸教授在《司法官僚》一书中,将此作为市民批评司法消极性的根本原因。所谓的司法消极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与立法和行政的抗衡关系之中,法院未能以获取民意的方式制定规范
导语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繁复的资金往来证据,所谓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该类案件的涉案金额、获利金额等认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影响最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然而,根据2017年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已经被排除在四大类鉴定事项之外,导致会计鉴定的生成程序、标准缺乏,意见结论等的客观公正性降低。但目前司法实务仍存在将会计报告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笔者尝试对涉黑财产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正当合理性、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证据要求进行探讨,期待方家指教。一、涉黑财产实
摘要把秩序(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同时,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以行政犯居多,容易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为解决经济犯罪中的形式化口袋化问题,有必要在经济犯罪中倡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于制度、秩序等抽象法益,需要对侵害对象的实质性内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