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但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案件罚金数额不统一的现象,尤其是在近年来不断激增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表现突出,如何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标准,已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精准确定该类案件中的罚金数额,应当全面考量涉案要素、遵循最优顺位选择、适用
近年来,非法集资等涉众型刑事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未能得到全额赔偿,因而移送执行部门以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也就越来越多。如何妥善处理被害人的损失与其他民事债务之间的关系,成了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但在适用时若不注意区分具体情况,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逮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罪责条件、证据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但实践中通常以前两个条件代替后一个条件。少捕慎押要求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否具备。有些地方的检察院将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意在促使检察机关加强社会危险性要素的审查。一、独立的社会危险性要素审查的必要性(一)轻罪比例的上升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变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轻罪案件比例上升。正如有
前言2021年7月27日,海关总署印发《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到2025年我国海关将与15个境外国家(地区)建立起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合作关系。这项合作一方面将有助于双方海关及时通过联网数据交换,提高通关效率,增强贸易数据可信度;另一方面将通过数据快速稽核比对货值,精准打击货值低报等违规申报行为。这一规划标志着国内外海关大大加强了对低价报关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笔者近两年参与了数宗因涉嫌低价报关被
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信贷产品虽然不属于银行信用卡,但却属于商业信用卡,我国现行刑法典在文义上并未将这种商业信用卡排除在信用卡概念之外。在新型支付方式下机器及其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性极小,应该认可处分人未陷入错误认识的诈骗犯罪构造的存在,因为处分人有未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只能决定诈骗行为是否既遂,不能决定行为是否具有诈骗性质,认定行为是否具有诈骗性质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欺诈行为为
编者按近日,丹东袭警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多地都出现了袭警罪的司法实践。刘艳红教授通过法教义学分析的方法,结合多例袭警罪的司法实践案例指出,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袭警罪的暴力仅限于突袭性暴力而不包括非突袭性暴力,应当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袭警罪的适用范围之外。本文对分析和反思丹东袭警案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