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以社会科学知识或方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专家意见通常被实务部门采纳,用以解决特定的专门性问题。但受到法定证据种类和鉴定管理体制的双重约束,社会科学类证据陷入证据资格的身份危机。现行法分散模式无法应对司法证明实践中的证明需要,亦不能为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提供统一的规范路径。因此,有必要以社会科学证据为契机,跳出证据形式要件对司法证明的束缚,以证明指向为导向,建构多元证据形式的
前言企业家犯罪一直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传统的观念认为,公司企业经营者的犯罪,大多数是因为贪财逐利发生的。与此相对的,只要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做经营,不去沾染走私、贩毒这类违法生意,就不会面临刑事风险。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犯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犯罪心理学的有关概念,犯罪可以分为有目的的去实施犯罪和因为做某件事而导致犯罪。前者是指那些明知是犯罪行为而仍然积极实施的行为人,公众观念里那些为了牟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与刑事诉讼法学界长期老死不相往来,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藩篱坚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追求理想(应然)而轻视现实(实然),这种悬空式研究方法是一个部门法学科不成熟的表现;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隔阂都很深,脱离实践的理论与脱离理论的实践广泛存在。破除实体与程序、理想(应然)与现实(实然)、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藩篱,无论对刑法学还是刑事诉讼法学而言都大有裨益,对
内容提要:基于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全覆盖的目标,与公职有关的犯罪单位、关联案件的非公职人员均应当属于监察管辖对象;公安机关管辖的五个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也应当纳入监察机关管辖的范围;监察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也应当进行法律规制。在监察管辖与外部刑事管辖的衔接上,重点研究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对管辖交叉或重合时的检察管辖优先以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方法,刑事司法是以限制乃至剥夺被追诉人的自由、财产、生命等基本人权的方式运行的,故有说刑法是双刃剑的,有说刑法是恶法的,有说刑法是有副作用的,等等。我认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刑法的适用应当越来越坚定地立足谦抑的立场。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小文章,谈了理解刑法谦抑原则的体会,引发了一些人的共鸣,现在还想再讲几点。所谓谦抑,望文生义就是谦让、抑制
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刑法学中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行政犯。简单来说,如侵犯人身、财产权利这种既违反道德伦理又违反法律的犯罪,即为自然犯;而如大部分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环境犯罪、信息网络犯罪,因违反国家规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为行政犯,该类犯罪属于法律禁止之恶。当然,这两种犯罪有时并非具有明确的界限,行政犯也并非不涉及道德伦理的范畴,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违反国家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