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企业合规在我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两批试点,2021年6月3日最高检会同国家部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更加关注合规有效性的阶段。从实践试点的情况看,缺乏相对明确的评估标准成为制约第三方评估机制运行的最大瓶颈。因此,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实际
摘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立足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建构起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行刑责任体系。其基础在于功能主义刑法理念的科学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格局和网络犯罪模式的运作现实。该法确立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主体、行为义务和法律责任三大核心范畴,不同主体的义务类型及行刑责任衔接之路径存在差异。针对行业主体作为义务的违反,应遵循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以行政责任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和
【裁判要旨】一、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性用款需求,没有如实告知借款事由,出借人对借款风险未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或出于获取高额利息,或出于人情面子,轻信借款能够偿还而出借。行为人对借款没有实施侵吞性占有处分或用于非法活动,不能如期清偿但行为人认账的,仍应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不宜以诈骗罪论处。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最高院有关诈骗类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强化权利主体对私权利处分风险责任意识
裁判要旨 涉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出售两卡的数量和次数、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认知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应限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类型或内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数额巨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严重后果,提供帮助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也是高度抽象的,但是落在每一件案件上又确是具体的,在执行上可能有差别的。我的意思是说,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差别,而进行差别化的处理,这个即使是机器人也会这样。我的意思是,同一个案件落在不同司法官手里,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局。而再抽象的法律,都难以避免地要交由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官来执行。我们无法做到由法律来自我执行,或者由人工智能来自动执行,我们只能由具体的,有血肉、有情感、有缺陷的
摘要作为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为了突出受贿罪以权换利的本质,限制受贿罪的成立范围而设定的,但其存在已经不适应我国当今的高压反腐形势。因此,实务当中,一改将其认定为客观要素的做法,而将其作为主观违法要素,以推定的方式,在其字面意思可能具有的范围之内,进行最大限度的扩张理解。只是,不管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将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先也没有约定,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