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一、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逻辑二、对主证据口供的内涵解读三、对补强证据适格性的认定四、口供补强的范围五、口供补强的程度 口供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口供易变性大、虚假性高,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不能轻信口供。在对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排序时,立法也有意将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排后,将物证、书证等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
在刑法适用中,人们往往不自觉地赋予原则或通说某种惰性,忽视其存在的例外情形。但大千世界,没有例外的原则是十分罕见的,例外是原则的必要补充,原则不能没有例外,只是例外不多。原则是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保证客观现实在有序状态中存在与发展。例外在一般的规律或者规定之外,给原则注入生机和活力。既遂之后无中止这一通说似乎没有例外,因为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以及各国刑法的规定,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更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刑法理论一般将本罪简称为赃物犯罪或赃物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限于应当追缴、退赔、归还、没收的财物、物品与财产性利益。例如,甲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乙为了帮助甲避免国家机关解救,而窝藏妇女、儿童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再如,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
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国家法时代。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积极适应新时代建设完备法律服务体系的法治需要,法律援助法通过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努力实现两个目的: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
现在想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年的挂职经历,对于迄今为止几乎一直在大学教书的我而言,独特而珍贵,令人难忘。当时,西检很低调地坐落在平安大街北边的一个小胡同里,朝西正门一路之隔的就是中纪委,东邻国务院法制办,北边是个有着灰色高墙、朱红色木门的四合院,据说是一位将军的宅邸。周围的邻居们这么显赫,西检自然也很高端大气了。在和时任检察长第一次见面时,他很自豪地跟我说,中央部委110多个机关,其中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