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人: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与谈人: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邓子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赵春雨(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人: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22年6月23日,全国刑法青年学者在线讲座第二季迎来了闭幕讲座。本次讲座《刑法教义学中的价值判断》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担任主讲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政勋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盈科全国
摘要:刑事立法论上的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虽然就犯罪的成立范围表现出明显的对立,但对犯罪的刑罚处罚范围不一定存在实质分歧;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并存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给予刑罚处罚的普遍做法,不必用也难以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来解释,不应得出某种行为根据行为规范构成犯罪但根据裁判规范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在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不可避免的当今时代,刑事司法应当
一、激愤杀人的成立要件激愤杀人,演绎于激情杀人一词,属于一种具体的激情犯。有关狭义层面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早期。彼时英国刑法规定对于谋杀罪必须判处死刑,然而在许多案件中确实存在宽恕被告人的事实,所以法律赋予了陪审团广泛的裁量权,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因刺激而产生的极度愤怒之情而实施的,则可给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而非谋杀罪的判决,如此便可避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至1
摘要抽象危险犯理论,可以通过正当根据路径、限制解释对象、危险判断方式三种不同视角予以解构。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要区分正当根据的证成和抽象危险的判断。正当根据从法益关联中建立:判断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法益,是否具有刑法独立保护必要性,若是,则不能再以背后实体法益的危险认定限制入罪。确立法益关联的实质内容后,据此具体地判断抽象危险,或者据此拒绝对部分抽象危险犯的限制。在事实层面证明抽象
摘要集资诈骗罪犯罪对象的传统解释为资金说。对其讨论的缺乏使资金说被等同于法定货币说。有学者基此认为非法归集区块链货币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视野内,区块链货币的属性是财产性利益。从文义射程及其目的性限缩出发,财产性利益可言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对资金说进行财产性利益必要说的修正。财产性利益必要说符合刑法规范的体系性统一。以此修正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有助于罪刑均衡。在现实财产虚拟化和虚拟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侵吞公款打赏主播的类案早已屡见不鲜,并因犯罪对象为公款和行为手段为打赏而引发热议。综观相关案件,直播打赏通常涉及用户、直播平台、主播三方利益主体,甚至还可能涉及直播公会、经纪公司等其他主体,这使得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并由此导致公款打赏案在打赏款追缴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如在会计侵吞公款打赏主播一案中,法院正是以此为理由认为不宜直接在刑事审判中通过刑事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