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并非总是并行不悖,二者可能发生冲突。回归纯粹的实践技艺并非当代刑法教义学应该选择的道路。对刑法教义学科学性的坚守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并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刑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应当采取自下而上的思路,以保证体系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保持足够的开放性和应变能力,但这一思路也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知识堆砌化补丁化的危险。正如社会现实的复杂化必然会促使社会系统分化一样,在刑法
摘要企业所涉嫌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犯罪,只有在行政监管严重失灵且适用行政处罚还不足以予以惩戒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执法机关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而公安司法机关是通才。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与专业性,其制定和执行必须依赖专业的行政监管。将责任主义贯穿到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中,可以解决法理与
导 读企业合规在我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两批试点,2021年6月3日最高检会同国家部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更加关注合规有效性的阶段。从实践试点的情况看,缺乏相对明确的评估标准成为制约第三方评估机制运行的最大瓶颈。因此,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实际
摘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立足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建构起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行刑责任体系。其基础在于功能主义刑法理念的科学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格局和网络犯罪模式的运作现实。该法确立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主体、行为义务和法律责任三大核心范畴,不同主体的义务类型及行刑责任衔接之路径存在差异。针对行业主体作为义务的违反,应遵循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以行政责任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和
【裁判要旨】一、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性用款需求,没有如实告知借款事由,出借人对借款风险未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或出于获取高额利息,或出于人情面子,轻信借款能够偿还而出借。行为人对借款没有实施侵吞性占有处分或用于非法活动,不能如期清偿但行为人认账的,仍应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不宜以诈骗罪论处。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最高院有关诈骗类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强化权利主体对私权利处分风险责任意识
裁判要旨 涉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出售两卡的数量和次数、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认知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应限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类型或内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数额巨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严重后果,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