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3月27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新时代刑事辩护制度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精准辩护》新书发布会在京举行。本次学术研讨会分为三个单元,与会专家依次就新时代刑事辩护制度的机遇与挑战司法大数据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的应用刑事辩护精准化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以下是北京尚权
引言:我国不奉行司法判例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表明了最高法对司法判例的高度重视。依据该指导意见的要求,类案检索工作已经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必修课。实际上,类案类判就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所追求的结果是相同(类似)案件的相同(类似)判决,进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维护司法的权威。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讲,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在管辖一章中,首次规定了并案审理制度。依据《新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学界对并案审理制度的讨论通常仅限于诉讼效率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等角度,未注意到并案审理背后的理论基础,从而无法准确
自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已经走过了42个年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律师业务领域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复杂。这期间从什么案件都办理的万金油式律师,到现在涌现出的大量各个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中国律师的专业化细分已经越来越深入。但一个律师个人的时间、精力有限,要想精通所有的业务领域是不可能的,样样通,必然导致样样松。因此对于我们这些有志于毕生从事律师事业的人来说,走专业化之路是必然的
一、问题的提出(一)特殊形态盗窃的含义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情形,修改为五种情形,包括: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本文所称的特殊形态盗窃是指上述规定的第二至第五种盗窃类
近日,湖北省咸宁中院某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并亲自审理某涉黑案件引起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二审法院副庭长挂职下级法院并作为审判长亲自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案件上诉后依然会到中院,这种情况可能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它减损、剥夺了被告人上诉权,甚至可能导致两审终审制被实质架空。因此主张二审法院法官不应被下派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也符合法律人的直觉:每一级法院是独立的,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