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坤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这是一起备受法律界关注的刑事案件,因为有强大的辩护律师阵容,有人称之为刑辩天团,本次案件也被称为某某会战,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控辩双方对抗的火药味。本律师介入时,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前会议,随时可能会开庭,相对时间比较紧。因为有本所律师的前期参与,所以阅卷工作相对容易,卷宗材料直接分享,省去了许多时间。因为辩护律师普遍质疑本案系远洋捕捞,所以在
迪力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电子数据与虚拟货币研究中心副主任一楔 子在认罪认罚批发式推广的当下,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或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唯一抓手。很明显,对于案件的言词证据部分,律师可以加以辩护,通过笔录的精确对比,掐头去尾,挑拣出无关当事人却被案件强加于当事人的--不能承受数字之重的数据 金额。关于这点我在北京非吸案的课程中有详细的方法论
摘要我国盗窃罪具有多元的犯罪构成类型,其中多次盗窃存在诸多法教义学难题,累犯的认定时点即是其一。首先,将犯罪故意溯及评价至第一次行为,进而根据第一次盗窃行为的时间节点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累犯的观点违反了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其次,鉴于多次盗窃的处罚根据应为人身危险性,原则上应以第三次盗窃行为着手时作为累犯判断的基准时点,唯有此时行为人的刑事人身危险性方在规范上得以确立。在例外情况下,若有证据
摘 要犯罪成立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这一前提预设了有危害才有刑罚的朴素正义。然而在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条款的司法适用中,危害性判断的错位并不罕见:一方面,被追诉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被严重夸大,民事纠纷被升格为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刑罚本身对被追诉人及其家庭、对社会法治环境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却被刻意忽略。这种危害性判断的单向度与不对称,构成了强拿硬要条款泛化适用的深层症结。本文以一起涉及集体土地补
编者按2026年8月1日下午,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
摘 要寻衅滋事罪自1997年刑法确立以来,因其罪状表述的模糊性与保护法益的不明确性,长期面临口袋化的批评。强拿硬要作为该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泛化适用,将本属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范畴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射程。本文以一起涉及集体土地补偿的寻衅滋事案件为分析样本,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谦抑性两个维度,对强拿硬要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规范层面的反思。研究发现,该案在法益层面存在秩序法益对个体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