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5年11月30日,南华克法院批准了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 SFO)与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Standard Bank PLC,标准银行)就其违反《2010年贿赂罪法》(Bribery Act 2010)第7条之行为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2018年11月30日,SFO宣布标准银行完全履行了协议中的条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告知书。本案是SFO就违反《2010年贿赂罪法》第7条规定的商业组织履行预防贿赂义务失职罪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
摘要关于选择性要素的认识错误,首要的问题在于选择性要素是不是独立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从罪刑规范的角度看,法条描述的用语不等于构成要件要素,处在同一罪刑规范内的选择性要素不一定具有等价性。从违法性的角度看,立法意思的完备性标准具有适用上的随意性,条文宣示标准则有机械主义之嫌。应根据逻辑关系和规范目的来判断选择性要素的地位。如果选择性要素具有共同上位概念,且该概念满足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性与违法性特
摘要德国阶层犯罪论奠基于自然主义犯罪观的实证逻辑,偏离了犯罪作为价值判断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基本规律。德国刑法学从犯罪认知的存在论向规范论转向后,其犯罪论体系未能随着内容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其中的三阶层架构已名存实亡,而以不法和责任为核心的二阶层改造亦非良策。犯罪论建构应确立价值理性相对技术理性的统领地位。危害行为不属于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须在主客观要素的关联评价中得以判断的核心范畴。犯罪论渐次
不少人问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应该怎么弄啊?这个问题在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得不太明确。我不知道为什么很多东西在二审期间都规定得不太明确,有的时候是说参照一审,有的时候根本就没说参照什么。即使说参照,其实也不好参照,因为其实这里边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对二审规定的不明确,仍然体现了我们对程序问题的不严谨、不重视,也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体现。这里边问题很多,今天先谈一下是否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国家公权力不能及时有效地介入特定时空范围内时,赋予公民以正当防卫的权利,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维护本人、他人及国家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比率偏低,文章通过实证方法对其司法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如下困境: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一;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错位;正当防卫的认定程序后置问题;国家刑事政策对其认定的影响较大等
实践中,辩护人与辩护律师经常被混淆,但其实并不是一回事。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除律师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此外,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据此,实践中,除了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之外,不是律师的人也可以担任辩护人,只是这种非律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