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规定的具体化,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实务部门办案中必须遵循的操作规则。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演变与适用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日益凸显。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诉讼活动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职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仅是将公安机关移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构建良好司法生态,切实落实人权保障、审慎用权的要求,而依法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抓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逐渐完善,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办案人员存在认知误区以及具体机制设计不够成熟等因素,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监督与救济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影响该制度在实践中充分发挥预期效果。 羁押
在笔者办理的陈某某等兄弟涉黑案中,广东省公安厅指定揭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揭阳市公安局又二次指定了揭西县公安机关承办。揭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过程中,揭阳市公安局仍大量参与了案件的侦办工作。同时,本案中各被告人在送看守所前的讯问均发生在揭西县公安局的下辖派出所内。根据发布的公告,该案在立案之初的案由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三起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一起故意重伤事实、多起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事
一、引言 根据韦尔策尔(Welzel)的意见,将犯罪划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素的做法,是最近两到三代人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教义学进步。[1]在当今的德国刑法学中,尽管批判的声音[2]正在增多,但独立于责任之外的不法这一犯罪论的范畴仍一如既往地享有广泛的认同:耶赛克(Jescheck)和魏根特(Weigend)将不法与责任的区分称为犯罪论的核心[3];许乃曼(Schunemann)则认为,该区分属于这样一类教义学知识,它们
一、问题的提出 套路贷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其同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因而,其犯罪化趋势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和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以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契机,最高司法机关统一和明确了套路贷的行为性质及罪名适用。根据《意见》第4条的规定,套路贷原则上成立诈骗罪,当
罪后积极恢复行为是指在犯罪既遂以后,行为人基于悔改或其他原因,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积极、有效地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从而减轻、消除已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的行为。典型的如侵占他人财物后,在他人报案前予以返还的行为;盗窃他人财物后,在案发之前将财物送回的行为。 在司法实务中,罪后积极恢复行为大量存在,但由于当前刑法缺乏对此类现象的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务并未形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