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
摘要面对从以自然犯治理为依归,向以行政犯治理为核心的刑事治理对象及其核心领域的深刻变化,唯有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刑法与其前置部门法的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理念,重塑行刑衔接的刑事规范体系,再造合作诉讼的刑事程序模式,创新三审合一的刑事审判机制,刑事治理体系才能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科学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行政犯; 行刑衔接; 合作诉
摘要民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从多个部门法律提供的视角进行观察、解析,进而形成能够在多个部门法学之间证成的判断规则和处理方式。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和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进来概括这四类处理方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的学理分析工具,是基础法理学当中的
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常常存在行为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有积极与被害人和解的意愿,但却因难以与被害人一方的诉求达成一致导致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在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悔罪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可以视情况考虑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保证金提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基于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从法理上分类,德国的刑事证明形式分为严格形式证明和酌情形式证明,前者为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证明方式,后者则被用于非正式审理程序、庭外程序等由法官进行裁量的领域。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4(2)条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搜集与涉案事实相关的证据并采用能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明方法,以查明案情。因此,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不在于控辩双方。当
摘要统计表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数额大、持续性强、频度高、危害大,是腐败犯罪治理的重点,对国家反腐败斗争全局意义重大。仅靠加大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刑事规制力度,难以达到遏制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相关治理必须着眼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促成机制展 开。民营企业家向谁行贿、行贿多少,取决于行贿对象手中权力的性质及大小,权力依赖型的 企业生存模式是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内在动因。与腐败权力的深度绑定能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