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是否是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标准,可以将违法所得分为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前者如盗窃、诈骗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后者是指对违法行为的直接所得加以利用所取得的利益,即违法所得收益。关于违法所得收益,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其分为违法所得的孳息、用于违法活动产生的收益(如用违法所得放高利贷得到的高息)、射幸活动产生的收益(如用违法所得购买彩票中奖的奖金)和投资收益(如用违法所得投资股票、期货等)四类;也有观点
摘要补救与排除是探讨证据资格的两种视角,是刑事证据资格的一体两面,排除规则与补救规则的理论根据在深层次上是相通的,只是角度不同。刑事证据补救有多层含义,其本质是证据资格的证明,即对系争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进行解释、论证的过程。因此,基于发现真相的客观需求而对证据真实性瑕疵和相关性瑕疵的补救,可称之为证据资格的积极性补救,又称功能性补救;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被排除,唯一目的便是为了实施公共政策
摘要在新《证券法》规定的存托凭证扩大了证券的内涵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存托凭证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扩张了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始终是信息的最后接受者,具有天然劣势。涉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类犯罪之主体所涵盖的范围仍有一定局限性,未能将存托人与托管人纳入其中。刑法条文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方面采用了较多的概括性语言,比如等发行文件依法应当
摘要审判组织由普通法官组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体现了与立法组织、行政组织不同的运作模式。自一五改革以来,法律规范中的审判组织制度变化不大,但活跃的改革实践将审判组织的一系列理论特征体现出来,如代表性、法律性、平等性、程序性以及审委会的复合性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依然存在审判组织的代表性体现不足、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力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一不与理论发育不成熟有关。系统的改革理论为形合实独
摘要当前监察立法呈现分散化、粗放化的特征,并产生了法外规范膨胀、体系化程度不足、立法资源浪费等问题。监察法法典化是克服当下监察立法困境的科学方案。监察法法典化在实现监察法规范的体系化、完备化,促进法秩序统一,节约立法资源,进一步推进监察活动法治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下,监察法的法典化已经具备较为充分的价值基础、规范基础与现实条件,具有可能性。监察法典的编纂可按照总则—分则模式确立基本框架,
有人认为出庭只是耍嘴皮子,而这又有什么用呢?当然了,我理解这句话也不完全是瞎说,应该说它有真理的成分。那就是公正这件事不是空口说的,要靠实打实的证据。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没有证据,空口无凭,也就是定案不仅仅看表达技巧,还是应该看更加根本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证据基础。当然控辩双方都可以指责对方是耍嘴皮子,也就是脱离证据讲话,只靠表面功夫,从而证明自己才有内功。当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当然是控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