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发展和需求,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愈发多领域和多样化。如何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生产经营,特别是补救企业因生产经营坠入刑事犯罪而造成的巨大损失,防止因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减少企业因罪而亡,成为企业发展和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与之相应,如何做好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已经现实地摆在企业和相关的司法机关面前。由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应运
摘 要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安全、自我决定权等个人人身法益,而是直接被买卖之特定被害人与间接被冒犯的人类全体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从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立场出发,应当否定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的意志决定的有效性。基于个人人身法益说肯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的见解,不具有妥当性。个人行使自我决定权同意他人买卖自己,必然同
□案件选取的恰当性是检察听证工作实质化的基本前提,听证人员的合理组成是发挥检察听证功能的保证措施,听证的具体方式则是检察听证工作实质化的实现途径。 □以听证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为标准,可将检察听证功能划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的功能。明确检察听证的内外两种功能,有助于循着这一思路,体会检察听证的程序价值,实现检察听证的实质化。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和强化检察听证工作,适时发布《人民检察院
摘要极端主义犯罪是我国危害公共安全、应受刑罚惩罚并应视情况接受去极端化的危害行为,在后伊斯兰国时代我国反恐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在后伊斯兰国时代进行刑法规制的起点在于极端主义犯罪的概念辨析。应采用立体式系统界定法,通过探析极端主义犯罪和其他与之在学理、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容易混淆的概念之间的关系,界定极端主义犯罪在后伊斯兰国时代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要对极端主义犯罪在后伊斯兰国时代发生的转变、呈
逮捕无疑是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重的,因为它不但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还减损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幸福生活,直接剥夺了一个人作为社会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因此,应当少捕慎押。以上仅是从法教义学角度进行简单分析。虽然少捕慎押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提出,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但是实施阻力仍然很大,实施效果尚待观察,尤其是在捕诉一体的背景下。以下笔者试图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少捕慎押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供
摘要检察官司法是相对于独立的法官司法而言的,其核心特征是享受公诉权的检察官事实上决定刑事案件的结局。从比较法上看,检察官司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日本的检察官主导模式,另一种是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检察官审判模式。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功能上赋予了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其实质是中国版的检察官司法,蕴藏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难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