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合规不起诉改革主要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轻微犯罪案件,并要求涉罪企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当前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引发了若干重大争论。首先是应该适用于中小微企业还是大型企业集团的争议。国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几乎都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业集团,这些企业中有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整且有效运行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具备搭建合规治理体系的基础条件。
内容提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在处理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时关注前置法,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上的判断虽然需要顾及前置法的取向,但不代表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更不意味着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仅存在量的区别。在入罪时,前置法和刑法的关系类似于烟与火,违反前置法能够提示司法人员行为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证立刑事违法性还需要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形式
对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更要注意到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有关生产、作业的特殊性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前者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特征,后者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特征。初看起来,两者并不难区分,但是,鉴于日常生活中许多生产、作业离不开交通运输活动,故而
摘要: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和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研究者应将法解释学融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一方面通过对法条的语词、逻辑和结构开展大量解释学研究,拉近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控制公权力滥用解释权,检验和规范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部门法既有法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等方面构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体系。
摘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二者的关系并没有因此而得以明确界定;职权主导模式没有为真正的量刑协商创造基本条件;缺乏程序保障和物质保障,值班律师的作用实效仍然有所欠缺;法院检察院对"量刑权"存在认识分歧,缺乏统一量刑指导意见,造成量刑建议与宣告刑的差异化,在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影响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在完善精准化量刑的对策出路上,应在界定认罪认罚从宽
来源:大成辩护人作者:薛火根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