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6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第八条对电诈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明知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而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明知,本文结合《意见二》的规定对此略抒己见。2016年底通过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过多着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不过,由
我国刑法还缺乏有利于支撑合规建设的基础性调适或者说刑法整合。只有正视并解决好有利于合规建设的基础性调适或者说刑法整合这一问题,才能整体上为解决合规建设两个焦点问题提供化解之策。或者说,只有直面并解决企业欺诈即经济刑法的预防性应对所匹配的刑法整合问题,我国才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才能使基础性的企业合规整体上升级为刑事合规。 诈骗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尤其是团伙诈骗、单位诈骗犯罪,是刑法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目的系以制度化建构,赋予参与方评述证据合法性立场及理由的平等诉讼机会,为合议庭裁判提供争点及依据支持,实现程序正义,增强裁判公信力、说服力。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合理启动,启动条件是否受到合理化审查,关乎证据采信与否,关乎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当事人信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 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属性之一,是证据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前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下称排非程序
众所周知,骗取贷款罪是悬在不少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该罪为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所增设,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定罪处刑。按照该规定,本罪的定罪起点为:骗取贷款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本罪的立案标准,2010年5月
招投标制度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催生下逐渐形成的一种竞争性交易手段,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和维护招标及投标双方的一系列权益而建立的制度。但自此类择优成交的交易制度开始被广泛应用以来,串通投标和买标卖标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些领域逐渐潜移默化成为了一种市场潜规则。在我国关于行业限制竞争的案件中,1996年到2012年的十余年之间,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违规不法案件就从23件迅速增长到了3305件,增幅超过百倍。更
2021年6月18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发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主讲的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动向——比较法上的考察讲座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主持,证据科学研究院施鹏鹏教授、比较法学研究院元轶教授和黄河讲师进行了与谈。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