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由蓟门智库主办,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趋利性执法现象剖析及其法律规制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主持此次研讨会。田文昌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出席并发表经济犯罪中趋利性执法现象的成因分析与对策主题演讲。演讲内容如下:经济犯罪案件中趋利性执法现象很严重,存在时
网络爬虫技术作为重要的数据收集技术,在数字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爬取也显露出一些弊端,逐渐沦为无序竞争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数据爬取本身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技术,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关键要看其手段是否合理,以及所获取的数据后续如何被使用。该案是一起涉案人员多、涉案作品种类多、影响大的网络侵害著作权犯罪案件,令人关注的是,法院将爬取他人电子图书并传播的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他人
摘 要:网络社会给传统程序法的适用带来了冲击。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研究应扎根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将完善法律和运用数字技术相融合,以优化的程序设计,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面对网络犯罪地的复杂性给传统地域管辖带来的挑战,应探索建立以行为人为核心的管辖原则和云上报案系统;针对网络犯罪中海量证据的提取和审查困境,应合理运用抽样验证方式,并设置科学、规范、高效的区块链取证和审查程序。此外,治理网络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适用,在实践中最成为问题的是:行为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真实目的时,是否应以本罪论处?对此,一直有不少有罪判决。但是,我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适用,在实践中最成为问题的是:行为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真实目的时,是否应以本罪论处?对此,一直有不少有罪判决。但是,我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
另案处理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而将部分同案犯或犯罪事实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要赋予另案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被告知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等诉讼权利,使其能有效地参与另案处理的决策过程、顺畅地表达诉求并享有寻求救济的渠道。 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是妥当地处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