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
一、为什么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始终处在变动之中,这就需要司法者基于立法规定,对照案件实际情况,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比如,组织男性向不特定男子提供有偿性服务的,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非法制造土炮的,是否属于非法制造枪支?此外,法律条文用语的含义具有多样性、概括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像罪行极其严重数额巨大等具有伸缩性的法条用语无疑需要解释,像淫秽
对于已受过一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其已明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相关法律,再次违法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刑事立法等多将其视为情节严重,直接作为犯罪处理。 在肯定部分行政违法行为及已受行政处罚情形进入刑法领域的同时,更要以审慎性为原则,统筹考虑行政立法现实和刑事法律现实,确立必要的处理原则。 立法有必要对普通公众因难以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犯罪设置缓冲区,将首次
对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措施,一般意味着国家对犯罪人的轻微越轨行为持很大程度的容忍,因而一般也不会激起国家与犯罪人的对立,因而最终可以消除社会对犯罪人的排斥态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理应具有治理社会的重要功能。就目前的世界趋势来看,刑法治理手段的轻缓化无疑是世界刑法制度趋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加速法典化立法趋势的同时,也对刑法治理
与民事执行实现债权的矫正正义目的不同,财产刑执行的目的应当与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一致,而预防正义不仅包含教育改造的特殊预防,刑罚必须执行的一般预防作用更是题中之义。预防正义是财产刑执行制度的价值所在,体现其价值导向的法律原则体系应包含刑罚必须执行原则、教育惩戒原则和经济性效益原则,其中刑罚必须执行原则在财产刑执行领域属于帝王条款式的基础原则。财产刑执行是国家司法活动中的一个具体领域。与逐步成
最近10年,刑法立法进入一个明显活跃期,犯罪化和刑罚调整成为刑法立法的主基调。在犯罪化提速的过程中,刑法调整范围向传统上的由行政法、民法调整范围扩张,一些还没有被行政法、民商法所规范的行为,刑法率先作为犯罪处理,这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犯罪、基因编辑犯罪等都有所体现。对于这种现象,有学者将其总结、提炼为法益保护提前刑法干预提前预防性刑法等学术性表达,并结合刑法原理给予褒贬不一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