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行为匹配适体的罪名,形成轻重有别的科学合理的刑法罪名体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特点之一,体现了国家刑事法治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方向。以新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新老罪名的关联比对较为典型。其中,在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的条文中均有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摘要: 法益理论在中国刑法学领域的盛行,正好反映了中国刑法学创新能力的枯竭和某些似是而非、换汤不换药的刑法学观念的僵化与保守。犯罪和刑法以其固有的本质在其发展的轨道上向前运行的轨迹表明,即使在所谓的作为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法益或者其他的说辞产生之前早就存在了,而且也不会改变法益不过是在评价一种行为是否需要被规定为犯罪的一种价值观念的反映,起着价值引导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事实,也不能成为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死刑案件历来是法律援助的重点,也是刑事辩护的焦点。最近有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在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及辩护方面都有一些新规定新发展。所以今天就围绕这个主题和大家交流。一、相关几个基本概念在开篇之时先把几个基本概念说清楚。不管是搞研究教学还是搞法律实务,我向来都很重视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搞清楚了,我们搞研究也好,写文章也好,发表意见也好,就有了依据,有了对象,有了范围,不
摘 要:统计表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数额大、持续性强、频度高、危害大,是腐败犯罪治理的重点,对国家反腐败斗争全局意义重大。仅靠加大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刑事规制力度,难以达到遏制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 相关治理必须着眼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促成机制展开。民营企业家向谁行贿、行贿多少,取决于行贿对象手中权力的性质及大小,权力依赖型的企业生存模式是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内在动因。与腐败权力的深度绑定能为
2019年4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套路贷犯罪构成要素、手段特征、行为性质等的具体界定,有利于消除套路贷案件行为定性、罪数处理等方面理解与认识上的分歧。但对套路贷诈骗而言,根据《意见》内容,有些实务部门为迎合于惩治需求而在受骗者错误认识理解上的某些默契性偏差正逐渐产生并扩大,且以不同形式在实践中体现,如回避受骗者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径直以套路贷特征
各国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在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能否为本人避险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如何合理协调负有特定责任人的个人利益与其负有保护义务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完全放弃其中一方都是不可取的。既要防止紧急避险成为负有特定责任人逃避应尽职责的避风港以保护公共利益,也要防止不合理剥夺其本人避险权以保护其作为个体的应有权利。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有本人避险权:第一,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