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法债务正式写入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后,如何有效发挥其入罪限制机能是规避本罪泛刑风险的关键。首先,丧失请求权规范基础是认定非法债务的首要条件,结合民法债的特征来构建非法债务的甄别规则,既有助于实现犯罪个别化,也保障着规范体系整体上的圆融自洽。其次,立足科学犯罪治理观,非法债务中的非法指向了暴力或软暴力催收行为之前的起因行为,表明涉案之债系非法地产生。故在认定非法债务时,应在无请求权
编 者 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为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受到社会高度关注。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强调,要依法惩治网络犯罪,促进依法管网治网,净化网络空间。检察机关如何在
摘要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的解决方案。应当坚持修正的竞合论,肯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能够成立某一罪名的既遂与另一罪名的未遂的想象竞合。这有利于行为人视角的复归,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构建具有正当性与可操作性
摘要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阶段。《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及配套清单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列举了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
摘要轻罪立法扩大化未必就是象征性或情绪性立法,也未背离刑法谦抑性,更不是非理性立法观指导下的产物。相反,主张象征性立法的学者,错误界定象征性立法的概念;公众诉求只是轻罪扩张动因之一,不得贸然断言情绪立法;谦抑伴随着社会需求与之嬗变,涵摄立法、司法与执法三大层面;指导轻罪的立法观仍处于可控的理性状态。但是,轻罪扩张滋生了罪名徒增而惩罚扩大的同向正比、刑罚轻缓但附随后果苛重的比例失衡,以及法益功能
出于对明天的未知决定了在今天的紧迫。每个行业的焦虑感虽各有不同,但源头大体类似——外部的市场调整或趋势变化,内在的专业提升与业务创新。法律服务业亦是如此。对多数从业者而言,技术,确切地讲,以搜索引擎、在线问答、视频直播、生成式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网络科技,让原本相对圈层封闭、有较高门槛和讲究职业归属的这个共同体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如同牛津大学教授理查德·萨斯坎德,这位长期关注数字变革对律师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