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广告商、网站创立者与管理者、网络信息及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脑终端)、移动通讯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的应用软件)和声讯台(通过拨打特服号码提供声讯服务的电信平台)等平台提供网络服务、传播经济信息。这些群体的获利方式主要是向被传播者或阅览者收取服务费用,另外根据阅览者的点击次数、下载次数或者消费的网络流量等,从电信运营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费用。上述主体既可
摘要犯罪人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立场,即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被害人起诉、以退赔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以承诺退赔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前两种立场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完全否认,均不足取。第三种立场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承诺,无法涵摄复杂的反悔样态,也并
摘要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给金融创新和金融产业发展带来巨大变化,同时也产生一系列风险,尤其以非法集资犯罪为甚。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彰博士在《互联网金融行为的罪与非罪——刑民交叉视野下的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并非简单的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互联网+金融,而是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徐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罪与非罪——刑民交叉视野下的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
刚刚参加司法工作的人,往往最发懵的地方就是阅卷。同样是十几本卷宗,人家公诉人看了一天半天,就能把这个案子讲得头头是道,有逻辑有细节有意见,而我们却看了好几天也看不明白。总是感觉这些卷为什么那么乱呢,跟想象中的证据不一样。在学校里学到的案例不管多么复杂,往往都是一些确定性的事实,很少包括不确定的事实,而且事实证据都是已经梳理好的,都是自成逻辑的。但现实中的证据确是什么都有,还有好些看起来完全没用
提讯对刑事检察来说是家常便饭,是几乎必经环节。说几乎,是因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不是每案必问,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可以讯问,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是应当讯问。在十多年前,批捕部门更是有选择的进行讯问。但是我从那时开始,我就对自己要求要每案必问,虽然这要耗费半天时间,但是却是十分值得的。因为见到真人和看笔录完全不是一回事。有些时候获得的信息可能正好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卷宗里的笔录忽悠了,说白了就是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