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包括连坐在内的各类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应首先从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出发,厘清各类后果分别干预了哪些基本权利。职业自由(含公职)可以从我国《宪法》第42条等条款中导出。我国宪法设定的人类形象包含了个体价值和共同体价值两个层面。以人格独立、意志自由为基础设定的罪责自负原则,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等的证成。基于亲属等身份因素,让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刑法、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违反宪法。扩
摘要宪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可以立足于宪法视角来合理解决实质法益理论面临的一些质疑。应当以宪法确立的价值和秩序作为实质法益的渊源。相较于既往的社会契约说、文化价值说和社会根据说,宪法渊源论更具规范性和明确性,且以之为渊源不会不当扩大或缩小实质法益的范畴。集体法益能够在宪法规范和宪法理论中找到正当性根据。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仅具有消极自由权的面向,也具有积极自由权面向;实现基本权利中的社会权
摘要刑事合规的政策内涵是建立合规计划与刑事责任的关联,实现法人犯罪的合作预防治理。作为践行刑事合规政策的制度载体,法人刑事归责体系成为促进法人犯罪治理合作预防的关键。以比照自然人犯罪为建构思路的法人犯罪主体论,因试图将法人刑事归责体系纳入自然人刑法体系,不仅可能导致合规激励遭受来自自然人刑法教义的束缚,而且因刑事合规与自然人刑法体系分属不同范畴,导致自然人刑法体系存在被割裂的危险。于我国而言,
强奸罪是一个典型的重罪,它的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可以适用死刑。强奸罪是可以导致责任年龄降低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强奸是与杀人、重伤害、抢劫、贩毒、放火、爆炸相当的一种犯罪。当然完全相当也不绝对,因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刑事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规制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996年、2012年和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时分别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无论制度层面还是实际运行均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次修改之际,谨从制度设置的宏观视角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作些初步的思考。 1 厘清强制措施制度功能 要构建体系化
摘要 随着网络犯罪的多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跃成为我国目前第三大适用罪名。虽然本罪将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有利于对网络领域的犯罪落实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但是立法用语的抽象也为本罪的适用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特别是本罪中明知该如何理解,逐渐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的重要因素。对其内涵的把握不能仅仅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而且要关照具体罪名的立法目的,应当将可能知道排除在外。在认识对象上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