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在立法伦理方面集中体现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我国涉企业产权刑事立法呈现出公职犯罪先行,显现治理成效后再立私营犯罪且两者趋于平等化的立法规律。无论是从常识、常理、常情方面,或是从立法意志与使命方面,还是从立法原理与技术方面来看,都需要确定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鉴于刑法审慎介入市场经济的立场,应基于差异化平等的思路,合理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
编者按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成功举办。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在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田文昌▲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改,进步的趋向可见,但
一、引言一般认为,要成立盗窃罪等取得罪(领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1]就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学界也曾展开激烈论争,但现在必要说已占据通说地位。不过,就具体哪些情况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存在观点之间的对立。本文意欲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尽管本文的标题是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整个转移罪(夺取罪)都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因而这里一并进行探讨。另外,侵占罪也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
摘要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修正了规模化程序出罪正当性不足的偏差,也为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积累了经验。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应由附条件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和附条件终止
摘要现代社会被称为风险社会。近年来,中国有刑法学者强调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保护功能。在德国刑法学界,对抽象危险犯的讨论超过了150年。其原因在于:抽象危险犯的确具有一些特殊的学理问题。其中的一个就是,在具体案件中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害时,抽象危险犯的不法依据。为了解决该问题,德国的刑法学发展出了不同的学理理论。关键词:德国刑法学;抽象危险犯;不法一、导言我国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
近几年,随着人工智能概念的火热,各领域都出现了一批AI产品以试图提升人们的工作效率。AI智能炒股开始成为投资理财的热点话题。一些科技公司也推出了相关产品,致力于为投资者减轻投资所需的繁杂工作。代替投资者盯盘、信息分析、市场研究、批量下单。AI智能炒股软件看似与一般的AI产品类似,逐步将人们从重复繁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然而却带来了刑事风险,AI智能炒股软件的相关科技公司已有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情况。一、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