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础,是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的办案要求。 □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但良好办案思维的养成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刑事法基础知识的积累、刑事法理念的滋养和有意识地将二者融合运用于办案中。用良好的办案思维指导实践,才能真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就刑事检察而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影响高
摘要对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具有关联性的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如何处断,不少国家的刑法典中均设有指示规定。通过对德国、意大利、日本等14个国家刑法典中罪数处断的指示规定在立法模式、法条定位、法条构成、法条表述等方面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总则集中立法模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将罪数处断规定纳入刑罚域的国家占多数;各国罪数处断规定的法条构成虽然数量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由适用条件和处断规则构成,且在法条表述
前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孕育着新商业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商业模式创新与创业大潮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所谓商业模式,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特定产品或特定服务为依托形成的某一种或某一类特定的经营模式,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商业模式以产品和服务为依托,因此,无论多么高深玄妙的商业模式最终都要落地于产品和服务。值得注意的是,
诉与捕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捕是强制措施,并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诉才有可能决定案件结果,只有起诉才会有审判,如果不起诉这个案件也没了,也就形成了一种决定性的结论。当然这个结论与判决还是不同的,但在很多人眼里其实已经没有差别了,因此从无罪化处理来说,不起诉觉有相当程度的终局性。但是起诉并不会自然导致判决有罪,但起诉的内容却限定了审判的内容,对于这一点又是具有决定性的。也就是说如果检察官不起诉的事实
摘要已公开个人信息并未基于公开而丧失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之根本属性,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仍具有刑事违法风险,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前对该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与认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为弥合分歧,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予以重新审视:形式之维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应可识别或相关联特定自然人,且个人信息的公开应当具备合法性基础;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侵害行为,可通过行为人的信息控制权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贿赂犯罪惩治呈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实践导向,针对这一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治理思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贯彻了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的根本立场,通过调整行贿罪法定刑,一改行贿罪与受贿罪刑罚倒置的问题,实现两罪法定刑上的衔接。在这一背景下,贿赂犯罪的查处与证明也应适时优化。贿赂犯罪通常发生在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一对一场域中,形成了高隐蔽性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