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是需要一个转型的,我主要以其中的一个点来分享我的一些观点。前天我刚刚完成了一个关于物证排除的研究,主要是区分技术与价值,以实现重其重者,轻其轻者。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关于法学研究的创新。在法学上创造是很难的,我们有的只是在历史经验中发现。我倾向使用一个词,discovery,东西原本就存在,只是你是否发现和知道而已。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从清末到现在的构建过程中,有很多时候是在借鉴西方。我同意前面几位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运行十年之久了。在我看来,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一个平台上集中公开,至少期待它实现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作为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二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三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政治功能。首先,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发挥裁判规范的参考功能,促进同案同判。通过裁判文书网,全国的法官在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时,能够检索查询类案的裁判理由和结论,寻找到同行的帮助和支持。这对于一个人口规模巨
摘要当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这种逻辑认为:证人并非原则上必须出庭作证,只有关键的少数证人才有必要出庭作证;关键证人的判断标准是证人出庭的不可或缺性或者不可替代性,是否属于关键证人的判断方式是法官预先审查庭前证言的证明力。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容易导致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不力、虚假事实无法辨别、庭审虚化及侦查权控制失灵等问题。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的产生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中,对涉案卷烟是否为伪劣产品的性质判定,直接关系到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处罚边界,也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只要假烟即伪劣产品,从而以伪劣产品罪进行刑事
摘要 我国刑法已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犯罪圈,但构成要件规定仍然存在模糊之处,极易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主要问题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内涵、外延界定模糊、犯罪对象认定混乱、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与前置法存在差异,很大程度上将导致罪刑关系失衡。应当在整体考察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立法沿革、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关键词:侵犯
摘要 数据时代催生的网络场域已经打破传统的水陆空三大管辖场域形成第四管辖场域。传统犯罪在网络场域中异化形成新型跨境犯罪,各主权国家在主张刑事管辖权以有效打击犯罪上面临管辖权适用竞合、管辖规则适用冲突等挑战。司法实践中扩张性属地管辖理论的泛化适用、跨境调查取证程序的标准缺位、保护管辖原则中双重犯罪条件的限制是构成网络跨境犯罪刑事管辖权困境的三大主要成因。完善数据时代我国网络空间跨境犯罪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