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犯罪,司法机关不仅要正确地定罪量刑,而且要积极地进行追赃挽损,尽最大的可能减小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本文从三个部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追赃挽损问题进行了论述,最终提出了三种追赃挽损模式构想,并对每一种模式的运行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单一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价,可以看出,面对非法集资犯罪追赃挽损工作,单一模式根本无法适应其工作的复杂性。笔者提出,在程序上构建以刑事诉讼程序处置为
陈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中,最重要同时也是理论上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要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截至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量刑控辩协商机制已初步建成。但从实践来看,法官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中同样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现有制度背
摘要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组织、指使行为的刑事责任条款,理论上存在注意规定说共犯行为正犯化说二分说的争议。造成争议的原因是:我国犯罪参与体系对共谋共同正犯的定位争议;刑法对前置法规定的机械照搬导致相关术语理解混淆。这进一步造成司法上单位犯罪认定的宽泛化和实行行为认定的实质化。应站在犯罪参与体系双层区分制的立场下,遵循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在共犯认定上,认为属于共犯行为正犯化;在司
一1956年,中央法律委员会责成最高人民法院草拟刑事诉讼法为立法机关提供参考。彼时的最高法会同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对1955年《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总结》进行了学习和研究,将其中的经验改造成了法律条文。经过反复的磋商、讨论、修改,最终于1957年5月18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以下简称《草案(草稿)》)。1957年《草案(草稿)》
摘要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体系下责任故意与构成要件故意的区分,是解决假想防卫等针对正当化事实前提产生认识错误最为妥当的方案。然而,这种方案在学理上催生出责任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之间关系的新问题。该问题在我国不受限于境外立法上对故意与违法性认识进行分别规定的法律前提,可以从故意要素的结构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两个维度得到妥善处理。在故意要素结构的维度,二阶意志为基础的故意理论与我国《刑法》第14条的实质故意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