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犯罪(分则罪名)的成立都需要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两个要件。从刑法史角度考察,定罪原则经历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都已经不符合法制发展的需要。从现实角度看,定罪需主客观相一致。但问题在于到底先作客观判断还是先作主观判断,按照什么顺序判断,主客观应该如何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小的困惑。 笔者认为,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
准确认定某一种物质是否属于毒品,是保证涉毒品类案件准确定性、公正处理的前提。近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对毒品认定不准确的案件,个别案件的定性甚至因违反逻辑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巨大影响。为此,本文就当前毒品认定方面几个较为重要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供办案、研究工作参考。一、法定性是认定毒品的首要条件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摘要当前以各类货物或者服务交易为名义的电信网络诈骗易发多发。市场交易领域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符合民事欺诈的要求,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二者在对财产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围绕这两点判断罪与非罪时,应强化客观性审查:一方面,注重考察行为人是否支付对价、支付的对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诈骗行为是对关键事实进行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修改,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刑法的滞后之处。刑法典与基础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告别客观违法、主观责任原则,贯彻《刑法》第五条所隐含的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违法是对行为的刑法评价,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刑法评价。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是与刑事责任相应的犯罪,即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这区别于行为人所成立的最终意义的
▲2014年11月,张明楷教授应邀赴泉州讲学,在清源山下的老君岩前照相。图片来自网络。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多次参与
摘要在数字时代,跨境电子数据审查遭遇困境。新技术运用拓展了跨境范畴,而既有规则并未就跨境因素识别提供明确指引,采纳单方获取的电子数据,可能引发司法主权方面的争议。非接触式取证常态化对电子数据鉴真提出技术挑战,而取证规则缺乏权利保障内核的现状,阻碍了将数据权利保障要求转化为证据能力判断标准,在跨境场合予以机械适用无法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还会降低其他国家提供协助的意愿。更深层的制约因素是数据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