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原文发表于《刑事法学研究》(辑刊),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吴宏耀教授担任主编,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崇杰律师资助出版。于2020年创刊,每年出版2辑,目前已经出版2辑。2022年6月、12月将陆续出版第3-4辑。摘要以大阪地检特搜部篡改证据案为爆发点,日本检察侦查权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过度依赖口供的现象受到猛烈抨击,寻求适当的、多样的供述证据收集方法成为日本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单一案件中出现海量电子数据,技术性证据呈多样化趋势,这对技术审查人员的知识储备、技术审查软硬件设备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举措。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水平和能力,是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共同任务。在现代技术性证据爆炸性增长的时代,建立健全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不可或缺。 在当前信息网络时代,技术性证据特别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但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案件罚金数额不统一的现象,尤其是在近年来不断激增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表现突出,如何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标准,已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精准确定该类案件中的罚金数额,应当全面考量涉案要素、遵循最优顺位选择、适用
近年来,非法集资等涉众型刑事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未能得到全额赔偿,因而移送执行部门以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也就越来越多。如何妥善处理被害人的损失与其他民事债务之间的关系,成了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但在适用时若不注意区分具体情况,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逮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罪责条件、证据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但实践中通常以前两个条件代替后一个条件。少捕慎押要求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否具备。有些地方的检察院将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意在促使检察机关加强社会危险性要素的审查。一、独立的社会危险性要素审查的必要性(一)轻罪比例的上升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变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轻罪案件比例上升。正如有
前言2021年7月27日,海关总署印发《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到2025年我国海关将与15个境外国家(地区)建立起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合作关系。这项合作一方面将有助于双方海关及时通过联网数据交换,提高通关效率,增强贸易数据可信度;另一方面将通过数据快速稽核比对货值,精准打击货值低报等违规申报行为。这一规划标志着国内外海关大大加强了对低价报关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笔者近两年参与了数宗因涉嫌低价报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