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独立监察程序的立法构建使得监察调查具有了区别于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此属性差异导致了监检衔接的实践障碍,主要表现于管辖、证据以及人身状态与权利方面。同样因为属性差异,《刑事诉讼法》中相对成熟和完善的侦、诉衔接机制难以直接适用,此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职务犯罪追诉的顺利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规则的重构,具体应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下,借鉴《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设计,同时兼顾当前改革背景下国
根据2018年刑诉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其实隐含着辩护人对上述三类证据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既包括实物证据,也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可以认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被赋予了有限的调查取证权。这仅是在制度的实然层面进行的解读,在应然层面应当扩大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范围,完善侦
摘要现行刑法施行25年来,以11部刑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中国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安全刑法的逐渐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当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时,引发了法益论的全面崩溃。安全刑法在形式上仍使用法益概念,但却通过安全与秩序悄然替换了权利与自由,从而掏空了法益的精神内核,使法益论在实质上全面崩溃。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一书是资深律师田文昌和法学教授陈瑞华围绕刑事辩护问题展开的对话。二人对话的目的是指出我国当前的刑事辩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秉持着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理性态度,通过理论探讨和案例分享,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本书分为十四个专题,田文昌律师和陈瑞华教授从我国刑事辩护的发展脉络谈起,总结了我国刑事辩护的形态,进而围绕证据辩护、程序辩护、
摘要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揭示了后现代社会的发展模式以及社会矛盾变化趋势,其对于国家实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法学界对于风险社会理论的引入与研究时间较早、程度较深、讨论较多,现阶段业已形成系统的学科观点。与之相比,证据法领域对风险社会理论的引入研究相对较少,在中国社会日益进入后现代化、刑法轻罪治理愈发明显的形势下,有必要在证据法理论研究中引入风险社会理论的参考,以更好实现刑事
摘要作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已经初步确立。在我国的司法体制背景下,检察一体化具有组织一体化和业务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在构造上形成了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并存的基本格局。实行检察一体化,有助于实现检察资源的有机整合,推动检察机关办案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总结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成果,借鉴域外国家推行检察一体化的经验,可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