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网络违法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范式,兼具帮助行为实行化的色彩。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上,应当通过目的行为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是否系行为人本人实施、手段行为的载体是否仅限于网络空间,以及手段行为是否具备技术性、职业性、中立性特征等标准进行判断。当目的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目的犯罪预备犯
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种类,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认定罪与非罪起到了重要影响。刑事诉讼法第128条、146条、197条三个法条涉及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218条、221条、228条、234条、246条、250条、251条、260条、261条、263条、265条、293条13个法条涉及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同电子数据产生了关联,对于诸如跨境平台
摘要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
摘要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可以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的规制视角从事后规制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其规制模式亦从外部规制转向内部自我管束。同时,在预防和规制策略上,更加依赖通过外部激励威慑与内部自警自监并重的思路,而非单纯依靠严厉制裁手段。我国在构建有效合规计划制度时,在吸收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制定统一的有效合规计划指南,行政监管部门则负责制定具体的行业合规构建标准,鼓励引导企
摘要我国刑法尚无针对疫苗监管渎职行为的专门法条,在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过失时,本罪所保护法益不应仅止于秩序,还应当包括公共安全,故重大损失应理解为被秩序所保护的、与安全相关的利益的重大灭失。鉴于第一类疫苗与第二类疫苗的不同属性,在前者的场合,重大损失可以不仅限于物质性利益的损失,而在后者的场合,应当以物质性利益的损失作为入罪标准。同时,因预见可能性内涵的多义性及因果历程难以被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非法催讨等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的方式非法催讨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由于立法用语的高度抽象以及情节严重要素认定标准的模糊,所以准确适用本罪仍需要厘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本罪中高利放贷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