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翘首以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6年4月18日正式出台了。对于这个司法解释,引人注目的当然是贪污受贿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自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随着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受贿案件法定式的数额标准修改为盖然式的数额标准,其具体的数额标准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贪污受贿案件的数额标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就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类型单独设置了刑罚条款,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将其确定为袭警罪。由于还未出台袭警罪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理解,无论在刑法学界抑或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是对袭警罪客观行为方式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基于我国对人民警察角色和服务的定位,该罪的适用效果将会直接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与否,因此,在对该罪进行认定时,
实践中,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赃款除了被犯罪分子用作经营性开支、个人挥霍等用途外,还有相当部分被用来投资增值,例如将非法吸收来的赃款通过与案外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借贷给案外人以赚取高额息差,并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对外债权。当刑事案件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刑事被告人的身份自动转为被执行人,但同时他们又是上述对外债权的债权人,如何追缴这些来源于赃款的对外债权就成为法院普遍面临的刑民交叉难题。目前,非法
摘要影响力贿赂犯罪的法益是刑法解释论的重要问题。传统的职务行为不可收买说、公正说以及廉洁说等观点存在各种不足。在分析比较诸种观点的基础上,论文将影响力贿赂犯罪法益定位于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影响力贿赂犯罪法益确定的原则包括揭示贿赂犯罪不法本质原则、协调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体现了贿赂犯罪之最为内在的深刻本质,符合融贯性解释以及合目的性解释的要求。影响力贿赂犯罪法益的新定位具有立法
摘要跨境刑事取证的传统模式建立在司法协助制度基础上,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主要证据种类是物证、书证等传统类型证据。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传统跨境刑事取证制度在取证方式、程序目的、程序性质、程序构造和程序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结构性变动。为了促进传统跨境取证制度的数字转型,建构网络犯罪公约、优化司法协助制度、创设行政协议机制等改革路径应运而生。整体而言,上述路径未能有
摘要证据必须经法定的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阶段法定的调查程序主要是对人证和物证的举证、质证过程。其中,庭审质证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双重质疑、质询,是法庭证据调查的重心。反之,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指导性案例将法定的调查程序基本限定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一审这种典型程序,导致庭审质证必须以当庭和一证一质的方式践行,忽略了实定法中其他形式的法定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