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了修改,将原来销售金额较大的销售金额巨大的的规定,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但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较大、巨大的数额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理解和认定,当前尚无明确解释存在不同认识。笔者通过类案调研,与司法机关人员沟通座谈,就上述问题形成以下几点认识:一、违法所得的认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人权保护意义 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促进公正审判,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近现代法治社会以及国际人权体系中最先提出的刑事司法原则就是公正审判。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各种指导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原则与准则,都强调公正审判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核心要素。刑事法律援助可谓公正审判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程序和结果上,刑事司法输送
1902年德国恩斯特·贝林教授于图宾根大学就职演说中提出证据禁止理论。贝林教授认为,人类对一切事物均力求发现真实,在刑事诉讼中,基于人格性利益保护及发现真实之目的而对刑事调查活动施以相关证据限制,即为证据禁止。此后,证据禁止理论在德国不断发展,并于1950年被正式纳入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a条),如今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是由刑事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程序性规则。 证据禁止制度类型分析 德国
摘要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经历了去政治化工具的教义学、作为解释学工具的教义学及作为学科精致化工具的教义学的发展节点。面临实定法的粗疏与缺陷,理论继受过程中的移植落差,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呈现出诸多特殊的面向。一方面是中国刑法实定法规定的非理性,另一方面是刑法教义学本身的高度理性,二者之间形成了持久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紧张关系之中开展教义学研究需要厘清实定法不可质疑性前提与教义学科学性的关系、立法论与
电信网络诈骗就其本质而言,与合同诈骗一样,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两者所保护的法益存在自身特点。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合同诈骗,因为立法并未将其单列一项独立罪名,而是将其定性为诈骗罪予以处罚,特殊之处在于,具体惩处时须将其与普通诈骗犯罪予以区分。 为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互联网流量涉及众多新型权利或者利益,如数据、信息等,因此法律应对流量造假行为形成系统的打击方案,展开专项打击活动。 □流量造假行为的刑事评价,应当首先明确该行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如果是前者,则应当基于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予以认定;如果是后者,则应当基于符合秩序的数据法益说进行流量真假的判断。 当前,互联网流量已经成为经济领域极为重要的资源,是评价企业影响力、品牌价值等的重要因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