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狭义刑法学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总体来说,刑法学科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功能不强,在民族性与世界性关系的处理上存在两个极端,刑法学领域的批判性有余、建设性不足,刑法理论与民众法感情存在一定距离。本文在自我反省的基础上,就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提出四个并重的浅见, 以求教于同仁。事实学与规范学并重广义刑法学包括事实学与规范学两大类别,犯罪学属于事实学,刑法解释学或教义学属于规范学,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执行
摘要:关于证明责任分类的既有学说,在域外既未成为司法实践的良好规导,也不能适应制度发展的需要,更无法进行正确的通约性比较,而其作为舶来品,在我国所存在的问题则尤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对证明责任分类进行体系性重构。首先,作为最基础的分类,需要确立说服责任与动摇责任这两个对子性的责任类型,以表明在或然真实证明标准的制度语境中讼争的当事人各方就同一证明对象面临不同的证明责任要求。其次,应对两个基础责任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决定》),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类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管理登记范围。2015年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管理登记范围。然而,在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远远不止以上四类。因此,有必要从司法鉴定的本质、鉴定主体的资格、鉴定标准的适用三个方面,结合辩护实践,探讨四类外的其他类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思路。一、排除不属于司法
摘要:司法智能化,诸如数字技术的司法应用,具有两面性。在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网络犯罪领域如何利用科技手段打击犯罪,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及其相关的法律的正当程序问题,研究与讨论尚不够充分。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司法的科技应用,特别是大数据司法应用涉及的两个维度问题,一是犯罪控制维度,二是正当程序维度,它们在各自含义中体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观念。通过对司法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和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对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拒绝到场的律师,向当地司法局提出了投诉申请,由此引发全社会尤其是法律法学界的热议。借此机会,笔者拟对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相关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一、律师是否有义务到场见证并进行协商?根据2018年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
编者按: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是保障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法律援助的参与者,又是法律援助的监督者。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做好检援衔接等工作,《中国检察官》杂志特邀请深度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