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质性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拟定的基本原则,即把握罪状描述之构成要件及其犯罪构成整体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拟制罪名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或是在立法观念罪名指引下抽象概括,或是在提取具体构成要件特征的基础上组合、整合以及添加抽象概念创制。对于复杂的罪状来说,拟制罪名的基本方法是紧贴罪状描述提取概括或者抽象提炼。拟制罪名是在刑法学知识体系基础上有机融合语言学知识,客观观察刑法分则条
内容提要:在功能主义背景下的立法活跃化趋势,是刑法学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活跃化的立法始终关注转型社会的现实问题,其具有实证基础,保持了立法的明确性和处罚的轻缓化,因而具有合理性。立法意味着平衡和决断,其与刑法教义学主张体系合理、解释上尽量没有漏洞等在方法论上原本就不同;学者先预设出一个刑法思想的分析框架再去批评为完成现代性社会治理任务而制定的刑法条文,属于意义有限的跨界对话;立法的实际效果不
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其中,《解释》第5条、第6条对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涉案数额认定仍存在一定困难,具体表现在涉案金额的确定和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 涉案金额的确定 如在一起侵犯公民
办案人员要尽量细化揉碎电子证据,挖掘不为人知的微观信息用于还原案件事实。笔者认为,需要进行二进制数据查看,对每一份电子文件都要分析其文件头、文件中间、文件尾,对每一份存储介质都要分析各个分区,特别是未分配空间。 办案人员要尽量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整合,搭建各种有效的证据组合、印证体系、鉴—数—取体系、两个空间对接等结构,以宏观的视角还原案件事实。 网络犯罪司法的中心任务是有效使用电子证
摘 要:网络爬虫是高效收集、分类、整理海量网络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但当网络爬虫使用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其作为犯罪工具,严重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秩序,会构成计算机相关犯罪,同时网络爬虫具有收集信息的功能,可能会侵害到公民个人信息等多种法益。网络爬虫技术滥用的行为一旦已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立案追诉的标准,就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应将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作为情
2020年12月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聚焦于解决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亮点不少、建树颇多。其中,第四章证据部分回应并厘清了当前实践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也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是,对于证据部分所作出的重要制度调整以及从中折射出的观念和立场变化,从证据法理的角度如何认识与评价,以及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成为当前正确实施《解释》的重要前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