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从原本注重报应转向注重补偿被害人以及减少对无辜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综合考量。从刑法机能的角度讲,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直观层面是实现了对企业的从宽处罚,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实质层面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并不是让企业通过建构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在企业涉案时获得减轻刑罚处罚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处罚、
流量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生命,攒流量也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或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头等大事。实践中,攒流量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拉人头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可能导致企业的创新变成犯罪。本文从攒流量与传销犯罪的行为模式、主观故意、组织责任三个方面展开分析,试图厘清攒流量创新的互联网经济与拉人头网络传销犯罪的区别。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在我国飞速发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爆发性。所谓爆发性就是其发展速度惊人。互
目 次一、高空抛物刑事规制的实践样态:描述与评论二、一锤定音?《意见》的解读与疑问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应然:基于教义学的解读四、《意见》的适用:基于对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范限缩五、结语内容提要:刑事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但总体来看,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规制存在失序、失准和失范的状况。依《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危险方法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
检察机关不仅是听取意见的主体,而且允许辩护方提出不同意见。这就使听取意见具有双向性,具备了协商的形态。检察机关是协商的重要主体,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是发生在犯罪嫌疑
如何对待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又反悔的现象,是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反悔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第一,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于审判过程对指控的罪名或者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第二,针对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做出的判决,以无罪或罪轻为由提起上诉;第三,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的同时,却接受辩护人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与控方达成认罪协商之后再反悔
【内容摘要】 重构主义立足于犯罪人与被害者、国家之间的关系网络,强调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以此作为无罪认定或从宽处罚的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行政或民事处理前置程序、犯罪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等无罪处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都只能从重构主义才能得以合理解释。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而法益保护不只是指向过去,以确保保护法益被损害后的惩罚,同时也面向未来,激励行为人在保护法益被损害后及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