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
问题的由来某案中,当事人张三酷爱军事文化,为收藏、陈列,经淘宝网、微信群等,购买了数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其中部分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 8焦耳 平方厘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为:张三的购买行为属于买卖枪支,其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案发后,笔者受托担任张三的辩护人,提出了单纯的‘购买’并非‘买卖’的辩护观点,进而认为:此种情形应适用刑法第128
摘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上述两种类型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
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诉讼诈骗既遂标准争讼观点之述评三、裁判做出说之提倡四、财产损失的限缩解释五、罪数的认定内容提要:诉讼诈骗是一种特殊的三角诈骗方式,其实现不同于普通诈骗中受害人直接主动交付财物,故此,在该类犯罪既遂的认定上,存在被害人交付说、裁判做出说和类型区分说三种观点。本文立足于裁判做出说,认为诈骗罪中的财物理应包含财产性利益。不论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只要法院因受骗做出判决,无须被害
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帮助行为是在上游诈骗等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产生并发挥作用力,是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本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界限的基本判断标准:一是上游犯罪客观行为的确定性,二是上、下游犯罪主观意识联络的确定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违法所得数额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违法犯罪领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含义的明确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罪名中,非法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