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源于德国的法确证原则,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声望日隆。然而,在概念层面,基于法秩序实际效力之维护 、法秩序规范效力之维护和一般预防来诠释法确证原则的见解却都难以自圆其说。法秩序是至高利益也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在逻辑层面,法确证原则存在循环论证、自相矛盾、逻辑断裂的问题。在理论根基层面,法确证原则所依据的优越利益原则和代表说也不具说服力。优越利益原则仅是一个无法自给自足的形式原则。代表说的问题则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作出因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我们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国
目 录一、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逻辑二、对主证据口供的内涵解读三、对补强证据适格性的认定四、口供补强的范围五、口供补强的程度 口供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口供易变性大、虚假性高,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不能轻信口供。在对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排序时,立法也有意将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排后,将物证、书证等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
在刑法适用中,人们往往不自觉地赋予原则或通说某种惰性,忽视其存在的例外情形。但大千世界,没有例外的原则是十分罕见的,例外是原则的必要补充,原则不能没有例外,只是例外不多。原则是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保证客观现实在有序状态中存在与发展。例外在一般的规律或者规定之外,给原则注入生机和活力。既遂之后无中止这一通说似乎没有例外,因为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以及各国刑法的规定,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更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刑法理论一般将本罪简称为赃物犯罪或赃物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限于应当追缴、退赔、归还、没收的财物、物品与财产性利益。例如,甲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乙为了帮助甲避免国家机关解救,而窝藏妇女、儿童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再如,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