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厘清未必的违法性认识、违法性错误以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之间的区别。未必的违法性认识和违法性错误之间,应从作为违法性认识本质的认识的侧面来区别。处罚以未必的违法性认识实施的行为时,根据具体案情可能存在阻却责任或减轻刑罚的情况,但阻却责任的根据不是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在确定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时,应考虑行为人计划实施行为的违法严重性、会危及什么利益、放弃
对于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获取部分已在公众网络上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征信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形是否定罪,在实务上历来有争议。有罪说是实务上一直以来的多数说(2017年刑事司法解释第五条第3款也将征信信息作为敏感信息进行保护,其中可能包含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此说的基本主张是: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不同。个人已公开的信息不再具有隐私特性,但仍不失其识别个人的功能,获取或者利用这样的信息仍然可能侵害个人私生
目次:一、刑事案件在第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讨论二、我国刑事案件在第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三、刑事案件第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四、结 语内容提要:刑事案件在第二审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刑法、刑罚目的与功能理论,司法实践也多出现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认罪认罚的案件。而我国目前并未对刑事案件在第二审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具体规定,制度本身在第二审中适用时又可能产生降低
更大的危害性,故刑法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达不到数额较大时,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与普通受贿不同,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样规定无疑表明刑法对索贿型受贿犯罪更严厉的谴责。 尽管刑法有相关规定,但如何理解和认定索贿仍有不少争议。比如,有学者认为索贿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贿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也有实务界人士认为,即便有先提
摘 要:无论中外都存在司法鉴定错误。司法鉴定错误,是鉴定意见因鉴定人非故意心理致与案件 事实不相符合。司法鉴定认知的前提是各种知识、标准、法律规范。司法鉴定的认知结构是分层级的:特征识别、特征比较、个体识别、关联关系的判定、事件重建。对知识、标准、规范的理解不准,可能 导致鉴定错误。概念、理论、论证的错误是特征识别错误之根本原因。溯因推理结论之多种可能性及归 纳推理的逻辑跳跃使特征比较有出错之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一种,其有效运作的必备前提是程序合法性争点的具体化,争点的具体化包括审判对象具体化和请求权基础的具体化两个方面。我国卷宗笔录式审判以及由此衍生的瑕疵证据 理论对程序合法性争点的具体化造成重大障碍,由此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异化为一种证据笔录的修补技术。为突破这一困境,必须从根本上否定瑕疵证据 这一概念,厘清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所特有的方法论,以实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