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的一名韦姓男子因将户口本上儿子的名字P成韦我独尊而被行政拘留5日的新闻,最近引起热议。事情的具体原委是:韦某给儿子在户口本上取的名字原为韦某翔,但韦某觉得不够霸气,于是花钱将常驻人口登记卡上儿子的名字改为韦我独尊,后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炫耀。修改后的霸气姓名引来一众网友评论和转发,也引来柳州民警的关注。在查证户政人口登记系统中并没有姓名登记有韦我独尊的居民,户口页上的明显属于修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我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当前,寻衅滋事罪常被滥用,极大地侵蚀着刑法基本原则的根基,这个罪名是否继续应当存在,实有讨论的必要。一、寻衅滋事罪的缘起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其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情节恶劣既是定罪条件又是量刑条件,在不同的语境下,情节恶劣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低龄未成年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的个别化调整,该条款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了限定,从而改变了以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立法的法定化方式,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的判断权。与以往作为定
内容摘要:不能以法秩序统一性的命题遮蔽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实质界分。行政违法并不当然推出刑事违法,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也不需完全从属于行政法,而是具有独立性。一方面,刑法与行政法规制的行为属性有本质差异,即使在规制范围重合的情况下,两法的违法性判断也存在质的差异而非量的差别。另一方面,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对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应在参照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两法在保护法益与规
一、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不懂法并不免责。其原因是传统犯罪往往是自然犯,这类犯罪的罪恶性一看即知,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一般人皆知道其具有道德可谴责性。但自上个世纪末以来,行政违法入罪成为刑法的发展趋势。对此,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既不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也不同于一般的大众情感,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