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毒品政策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刑法设置运输毒品罪具有适度扩张犯罪圈的积极作用,但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毒品流通环节,运输是附着于走私、贩卖、制造的附属行为。由于运输行为外观上的附随性,对该行为的文义解释和添附促进毒品流通目的的限缩解释皆无法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区隔其他毒品犯罪的基础。解释者不应忽略刑事司法的现实局限性对犯罪成立所产生
行为人为实现权利而采用恐吓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涉及如分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的问题。对此,可分为两类型加以考察:1 利用恐吓手段,取回为他人不法占有的自己的所有物。比如,甲的名画为乙以鉴定为名骗走,在乙拒不归还的情况下,甲声称如果乙三天之内不归还名画便将加害于乙的家人。乙恐惧之下交出名画,归还于甲。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归结为对财产犯罪的法益如何解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不断融入民众生活,网络服务已成为满足出行、娱乐、学习等需求的主要手段,网络服务提供商日常经营行为与民众生活便利程度息息相关。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技术帮助,刑法修正案(九)新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以打击此类行为。鉴于此,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上述不当行为出现,有效避免刑事风险。当下,以刑事合规建设来抑制或
目 次一、是否需要增设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否需要增设收买人体器官的行为三、是否需要增设摘取精神病人器官的刑事处罚四、是否需要增设跨境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五、结 语内容提要:人体器官犯罪在我国首次予以规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里,其中有些立法中的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一些争议。根据人体器官犯罪的特殊性,应当增设单位犯罪主体。对于单纯收买人体器官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刑法》的规制。《刑法》中无需增设摘取精神
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合规不但呈现出产生发展、全球拓展的显著态势,而且这一发展进程还伴随着合规制度体系及涉企刑事法律的创新性发展及规模性调适。 概念界定方面,刑事合规是指蕴含企业犯罪责任模式预防转型以及涉企刑法系统整合的旨在激励企业主动实施合规计划的法律制度体系;概念属性方面,刑事合规在内涵、属性等重要方面显著区别于企业合规,刑事合规属于企业合规的发展形态和升级版本。 随着国际社会对涉案企业治理
摘 要:运输毒品罪是重罪,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避免扩大化适用。运输的界定不能忽视其作为物流领域概念的基本属性。运输旨在改变商品的空间位移,应注意毒品的位移距离对于运输行为认定的基础意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的,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具体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离的毒品运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间效应的变化,在性质上多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